【摘要】:梳理赤牒授官的流程,除前述《资治通鉴》之外,《通典》和《新唐书·选举志》亦有相关记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移符”与“移牒”实际上乃是两道程序,故而施行主体和施行对象有所差异。且二者执行时间相近,初看之下,便有此误会。理清这点之后,加以佐证,可以看到赤牒授官至少需要经历以下五个程序:省符召选;吏部移牒;资格审定;量才拟官;赤牒补授。
梳理赤牒授官的流程,除前述《资治通鉴》之外,《通典》和《新唐书·选举志》亦有相关记载。三则史料既有相同,也有差异。其中,分歧较大的在于:《新唐书》将《通典》所记载的“吏曹乃移牒州府,课人应集”[19]改为“有司移符州县,课人赴调”[20]。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移符”与“移牒”实际上乃是两道程序,故而施行主体和施行对象有所差异。且二者执行时间相近,初看之下,便有此误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唐改元后即设置了六部,但时任礼部尚书的李纲,却“典选如故”[21]。针对这种现象,有学者便指出:唐初,高祖忙于征讨四方,是时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行政设置,因此李纲领选时本身职能发挥应当不是靠吏部铨选程序进行,直到武德四年平定王世充,国内呈现出统一局面之后,吏部的职能方才得到重视,以封伦为首任吏部尚书[22]。天下选事尽归吏部,也是在刘林甫铨选之后。所以欧阳修亦无法判定武德朝职掌选事之司,便以模糊化的“有司”记述。司马光史才出众,他注意到了这两者的区别,将其分开论述,但对于此时铨选之司的判定却依旧存疑,便直接指为“省”,唐制:“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23]。理清这点之后,加以佐证,可以看到赤牒授官至少需要经历以下五个程序:省符召选;吏部移牒;资格审定;量才拟官;赤牒补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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