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之利益增进解决模式主要源于利益冲突论,即权利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利益的冲突。李友根教授认为,增加利益资源,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模式之一。因为只要利益资源足够丰富,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则不存在利益的冲突,进而也就不存在权利冲突。李教授也指出,由于资源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是普遍与根本现象,因此这一模式往往带有空想的成分。但是,在社会生活中,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与人类不断的探索,仍存在着增加利益资源以解决冲突的现象与实践。[101]
首先,如前所述利益冲突论源自权利的本质之“利益说”,该说仅以“权利是由法律所确认或保护的合法利益”为由,认为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的冲突,失之偏颇。其将法定权利直接视为特定的利益,从而将权利主体与受益主体视为同一主体,而且也忽视了法定权利的社会性,尤其是其“法力性”。该“法力性”才是权利得以存在的基本属性。利益冲突论将权利冲突的客观性过分夸大了,否定了权利的社会性及法律属性,并忽略了立法者在划定权利界限时的主观能动性,从而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机械论乃至“宿命论”。(www.xing528.com)
其次,李教授已经意识到通过利益增进模式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带有“空想的成分”,而依然以社会中“存在着增加利益资源以解决冲突的现象与实践”为由提出以利益增进模式解决权利冲突。这种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并没有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及核心。以矛盾分析方法,权利冲突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表现为权利界限的模糊性或非清晰性,并非是利益的有限性。从方法论来看,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求抓本质、抓主流。欲解决权利界限模糊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应依权利限制理论,从立法上力求清晰划定权利的界限,而不是至少主要不是通过利益增进模式来解决。因为利益增进模式永远无法克服或解决利益的有限性与人类贪欲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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