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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权利界定的经济分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6](二)权利界定与交易成本: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在经济学领域,权利界定理论与“产权”这一概念密不可分,“产权”是权利界定的结果。可以说,在一定条件下,交易成本为零也就是说产权是完全的。

交易成本理论:权利界定的经济分析

(一)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也称交易费用理论。作为交易成本理论最为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姆森(Oliver Eaton Williamson)在其著作《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理论这样描述道:“交易成本经济学是根据制度的比较来研究经济组织的一种方法,而交易则是分析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它是一种跨学科的理论,涉及经济学、法学和组织理论的方方面面。其视野较宽,适用范围也较广。实际上,任何一种关系,不论是经济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只要它表现为、或者可以表述为签约的问题,就都能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概念作出评价。它不仅适用最明显的合同关系,也适用于不太明显的合同关系。”[75]

如威廉姆森教授所言,交易成本理论是一种跨学科的理论,涉及经济学、法学和组织理论等方面。交易成本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始于20世纪30年代以前,直到六七十年代才逐渐成熟。除威廉姆森之外,在经济学方面,对交易成本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还有弗兰克·奈特、约翰·R.康芒斯、罗纳德·哈里·科斯、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肯尼思·阿罗等众多经济学家。需要强调的是,促成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理论展开系统研究并逐渐成熟的,当属1937年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及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两篇经典著作。正是科斯“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使经济学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也由此使得哈里·科斯教授荣膺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之桂冠

在交易成本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康芒斯首次通过其一般化的“交易”概念,将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活动或关系视为“交易”,并对“交易”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较为严格的界定,提出了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单元,而科斯却发现并澄清了交易成本概念。科斯这一伟大发现,虽使经济学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但他并未就此深入下去,也没有给出交易成本的明确界定。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交易成本理论的兴起,威廉姆森又赋予了交易成本以新的含义。威廉姆森不仅将“交易”重新界定,而且提出把交易涉及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发生频率作为描述交易的性质,从而使交易分析方法真正成为组织现象的一种分析工具。[76]

(二)权利界定与交易成本: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权利界定理论与“产权”这一概念密不可分,“产权”是权利界定的结果。作为权利界定之结果的“产权”,[77]道格拉斯·W.艾伦(Douglas W.Allen)认为,把交易成本和产权分开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要理解科斯提出的种种根本性问题,必须认识到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进一步说,如果不确认他们之间的依赖性,就可能导致错误的思考。产权和交易成本,[78]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因此,“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和产权完全”这样的说法是多余的。可以说,在一定条件下,交易成本为零也就是说产权是完全的。[79]艾伦还指出,如果一定条件下的产权是完全的,就会有两个可能,要么交易成本为零,要么为了保障产权,可能招致成本,而保障产权的收益要大于所招致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为正。进一步来看,当产权为零,交易成本也会为零。比如,如果一项产权从没有被确立过,不管为此目标需要投入多少资源,都不会有人自找麻烦花钱来确立产权,因此这个物品也就会保持一种无主状态。交易成本事实上就是为了建立和维持产权而花费的成本,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弄清楚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80]

科斯认为,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程序,前提是,只要有迹象表明在谈判中所花费的费用有益于问题的解决。在制糖商的机器噪声影响到与其相邻的医生的安宁案例中,在可磋商的利益基本对等的前提下(即“在谈判中所花费的费用有益于问题的解决”),双方之所以都有可能相互做出让步,可以通过自行谈判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因为双方的权利都已经由法律给予了相对清晰的界定。换句话说,正如科斯断言: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交易的最终结果(即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因为这是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并非源自法庭的强制判决。科斯提出假定,如果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完全独立于法律框架之外,或称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事情也许就简单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现实中的法定权利是无所不在的,由此科斯指出:“权利的法律界限为权利通过市场交易重组提供了起点。”[81]

(三)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www.xing528.com)

针对西普曼教授描述的无线电和电视频率领域“割喉式竞争立即阻碍了无线电的有序发展,并且迫使听众经受不可名状的疲劳和不便”。这一状况,[82]哈里·科斯在其1959年发表的经典著作之一《联邦通讯委员会》一书中指出,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几乎所有在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不单是无线电和电视频率)数量都有限,因此都是稀缺的,人们的需求总是大于供给。美国经济制度中的常用方法是使用价格机制,这样分配资源给使用者无需政府管制。西普曼教授好像把政府进行管制之前存在的混乱归因于私人企业和竞争制度的失败,但问题的真正原因却是没有在这些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就“私人财产与频率分配”问题,哈里·科斯指出,如果频率使用权可以转让,那么应当对这种使用权的性质作出精确界定。因为,“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以无线电业所面临的问题为例,一人发送的信号会干扰另一人发送的信号,解决的办法就是划定各人拥有的权限,至于根据严格的规则进行权限规定的结果如何,以及进行市场交易的结果如何,则是只有实践经验才能回答的问题。[83]

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Yoram Barzel)断言,权利的界定是受个人最优化的影响;这种界定要消耗资源,完全界定的成本更是非常高的。因此,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具体而言,人们可以界定产权,可以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决定把产权界定到什么程度。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产权总能得到最好的界定。然而,由于商品属性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成本,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过于高昂,因此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84]

交易成本理论有关产权或权利界定的前述经济分析,也从经济学的角度验证了权利边界所具有的相对模糊性及清晰性这一二重属性。可见,产权的完全界定,同权利界限的完全清晰界定一样,都只能是人类的法律理想或者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只能无限接近却永远也无法完全实现。

(四)权利界定越清晰对交易的实现越有利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认为,如果财产权利的界定是模糊的,我们不可能明确我们要交换的是什么。在许多情况下,对我们来说上述活动是不确定的,这为帮助当事人达成契约的律师提供了大量的工作。事实上,对某个商品和服务特征界定得越清晰,对双方交换的实现越有利。否则,如果无法衡量所交换的是什么,我们就不可能实施契约。因此,对能否实现低成本交换的一个先决条件是,不仅要明确所交易的是什么,而且要明确我们是否拥有能够证实根据契约交易完成所需要的实施条件的方法。[85]

如果每一个人的每一项权利,都要同所有社会上的其他人单独谈判而达成协议,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其不可能。节约交易成本的方法,是制定一套简单的程序,只要社会成员符合某些条件,就授予相应的权利,该权利配置的方法即为制度化的权利配置。交易成本的一个主要内容,是确保协议(包括权利的协议)得以执行的成本,即合同达成后,要防止交易中的一方因环境的变化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依交易成本理论,一切交易均为权利的交易。如果监督交易合约的成本过多,很多交易就会被终止。界定权利的大部分利益,以及生产的利益,就无法实现。[86]诺思指出,一个以诚信和正直特征为支撑的社会将是低交易成本的社会。相应地,在一个人们相互不信任或相互欺诈的社会,必然耗费大量的资源用于界定和实施契约。也就是说,当人们拥有实施契约的一套行为准则时,交易成本是较低的。因此,作为基础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是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必要条件。[87]

通常情况下,在讨论同意或交换时,指的是在清晰界定的产权体系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人们必须通过谈判,以确定彼此所享有的权利。在权利没有界定的情形下,界定权利的谈判过程既包括承诺也可能有威胁。事实上,人们界定权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个边界,以指示人们在同社会的交往中,合理地约束自己的行为。[88]换句话说,权利的边界越清晰,对交易的实现就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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