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界限的模糊性相对于权利界限的清晰性。具有清晰性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之间,由于其边界或界限是清晰的,不同的权利人彼此于各自的权利界限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楚河汉界、互不干涉”,因此通常不存在冲突。众所周知,由于法律规则具有不确定性,绝对清晰的权利界限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实践中,权利的界限具有模糊性是绝对的,清晰性是相对的。权利界限的模糊性就决定了权利越界的必然性。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wdoyo)所言:“格断的墙壁必须稳固牢靠,分界必须清楚明了,否则就会出现重叠、侵占,伴随着不和谐与冲撞。”[100]在权利边界的模糊地带,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面对共同的权利对象,如各种利益,具有同等的权利诉求,这就出现了权利边界的相互交叉或重叠。在权利边界交叉或重叠的地区,当不同的权利主体共享某一具体利益之时,权利冲突自然就难以避免。可见,权利界限的模糊性与交叉性密切相关,权利界限的交叉性本身就是权利界限具有模糊性的重要表现。
权利界限的交叉性与重叠性使得权利冲突具有积极的互动性。由于权利的边界冲突原本就具有交叉渗透的相互作用性,加之,各自不同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无论是同类型的权利还是不同类型的权利,该权利之间都既具有差异性又具有共同的平等性、合法性及正当性等特征。因此,当各类(种)权利主体面对同一或同类权利客体,而且该权利客体所指向的具体利益又具有一定的有限性时,权利行使的相互作用性便又或多或少地增添了一定的敌对性。由于法律上的强制性又是法定权利的基本特性,因此,彼此具有敌对性的权利主体各方,由于权利界限的交叉性与重叠性,导致其在交叉与重叠的权利行使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显著的对抗性。
【注释】
[1]“First,that conflict is inevitable,and,second,that it is capable of a progress under which more humane,rational,and co-operative forms supplant those which are less so.”Charles Horton Cooley,Social Process,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8),p 35.
[2]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称的“权利”均指法定权利或称法律权利,非指道德权利或称自然权利。所谓的“权利冲突”也指法定权利冲突。
[3]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对因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的某些交易而取得的溢出利益,享有主张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任秀芳.论我国公司归入权的适用规则及其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9(4):69.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规定,即为因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行为而使公司享有公司归入权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4]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盛洪,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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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作翔.权利冲突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2):62,66.
[11]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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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苏力教授称权利相互性是科斯教授的一个重要发现,其参考文献来自于罗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A].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42.其所引译文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3):68-69.
[20]对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部分强调:“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这在第三、四节很明显,第五节也暗含了这一观点),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对于权利的界定也是有成本的这一问题的论述,科斯在“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部分提出:“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权利的界定也是法律制定的结果,我们还发现了对问题的相互性的评价的证据。”罗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A].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5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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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萨姆纳所称的“世俗权利”此处是指法定权利。如,萨姆纳认为:“法律规则是世俗规则,法定权利是世俗权利。”L.M.萨姆纳.权利的道德基础[M].李茂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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