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既有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不同类型的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81]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又可分为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以及行政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等。宪法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新闻自由权与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公民劳动权和一般商事主体的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教育及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如个别公民不愿意接受教育)等。行政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如城市拆迁中的行政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城管行政执法权力与商贩的自主经营权之间的冲突、道路交通秩序执法权(如交通管制权)与个人正当的通行权之间的冲突等。[82]
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只是公权与私权在事实上的冲突,而非公权力与私权利在法律上或逻辑上的冲突。公权与私权,正如公法与私法一样,是两道平行线,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因为所谓法律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冲突必然是涉及相同的两个法律主体并指向同一行为的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冲突。而公法与私法所规定的是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不是“同类”,所以不可能出现形式逻辑上的“A与非A”的矛盾关系。但是,只要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主体的同一行为作出了相反的或者不同的规范,而无论其是私法规范还是公法规范,均构成法律在事实上的冲突,也就同时构成了权利在事实上的冲突。[83]
公权中的宪法基本权利冲突,是指复数的基本权利主体为实现相互冲突的利益,向国家主张相互对立的基本权利的适用。如果将宪法基本权利纯粹理解为国家公权的话,不可能出现基本权利冲突现象。但是,当我们把基本权利理解为既是公权又是“法秩序整体的原则规范”(基本权利二重性)时,作为“客观秩序”的基本权利对私人间的关系发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基本权利的第三者效力)。当依据基本权利可以实现私人间对立的利益时,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就转化为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基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成为宪法的内容。[84]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即是宪法基本权利之言论自由权与私权利之人格权冲突的典型案例。[85](www.xing528.com)
公权中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执行性与公共性等特点,而且行政权的扩张与膨胀,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一个不争的事实。[86]因此,即便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相对于公权也可被称为私权)之间,除了存在一致性之外,依然存在着经常的,有时甚至是复杂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因为,作为法律资源的行政权和私权,在目前总量较为有限、稀缺的情况之下,主体双方均难达到充分满足,以及行政权本身就具有扩张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内在基因,使得不断的矛盾和冲突,成为行政权和私权两者关系中最为明显、突出的表征。[87]
不同类型私权之间的冲突更为广泛,如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冲突、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以及人身权与身份权冲突等。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冲突以及著作权与隐私权冲突等。在我国,较早体现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冲突的案例有1987年“杨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及1988年人体模特控告中央美术学院“人体艺术展”举办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案。[88]至于人格权与身份权之间的冲突,所谓的“婚内强奸”及妻子拒绝怀孕或者生产等情形,就是该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妻子的人身自由权与丈夫的同居权及生育权之间的冲突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