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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制度研究:权利冲突及化解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被称为狭义的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之间的冲突,如生命权与生命权之间的冲突、名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等。如公权力之行政权力之中还包含行政命令权力、行政处罚权力及行政拘留权力等,私权利之人身权之中还包含人格权、身份权等,人格权之中又有生命权、健康权及名誉权等。

竞业限制制度研究:权利冲突及化解

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被称为狭义的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之间的冲突,如生命权与生命权之间的冲突、名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等。第二种被称为广义的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除了包括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权利冲突之外,还包括权利属性基本为同一类型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如生命权之间的冲突、人格权之间的冲突、公权力(利)之间的冲突、私权利之间的冲突等。权利冲突的类型化分析离不开公权与私权或公法与私法这一权利或法律部门的基本分类方法。[80]

公权力(利)与私权利的分类源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权力(利)也可称为公法上的权利(力),主要由以宪法为首的行政法刑法以及国际公法等公法予以调整,如宪法基本权利及行政命令就是典型的公权利(或公权力)。可见,在公法领域, “权力”与“权利”二者在概念上虽有所区分但其内涵有时会交叉或重叠,因为二者的来源具有相似性,即均来源于私权利。此外,虽然公法“权力”通常强调支配、控制与服从,而公法“权利”则通常与公法义务相对应。但是,二者也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内在统一于利益,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是为维护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某些“权利”的实现往往依赖于“权力”的行使。因为,“权力”的背后往往是“利益”。

无论是同类公权力还是同类私权利,由于权利的平等性与其内容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或不和谐,均可能发生冲突。具体而言,无论是在同类公权力之间或者在同类私权利之间其权利在性质上都是平等的,而每一同类权力或权利之中,均包含多种具体性质或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或具有一定差异性的具体权利(力)。如公权力之行政权力之中还包含行政命令权力、行政处罚权力及行政拘留权力等,私权利之人身权之中还包含人格权、身份权等,人格权之中又有生命权、健康权及名誉权等。这些权利从某一较大范围来看性质上属于同一类权利,但是如果从另一较小范围或者更为具体的范围来看,各个具体权利之间就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如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均属于知识产权同一类型之中,但是商标权、专利权及版权各个具体权利之间依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或者说各个权利的性质或内容并非完全相同,因而时常也会发生冲突。如权利人因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标识而享有的商标权也可能会与他人的美术作品等著作权发生冲突。 (www.xing528.com)

可见,同类权利无论在类别上、性质上、内容上也都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同类权利之间正是由于该多样性与平等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才导致了同类型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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