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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竞业限制制度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竞争秩序既有有效率的竞争秩序,也有无效率的竞争秩序。所谓竞争秩序的“显规则”,主要是指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确认或认可的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及其竞争秩序的竞争规则。主要在于,显规则永远都不可能将市场竞争的所有细节都予以明确规定,使所有行为都具有泾渭分明的标准。竞业限制并非绝对禁止竞业,相反,该制度对特定竞争主体的特定竞业行为予以适当限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依法规制合理竞争。

依法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竞业限制制度研究

(一)对市场主体自由竞争行为的规制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53]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该利益是广义的,既可能是自己的财富,也可能是自己的名声。市场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使你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为别人创造的价值,比你主观上想着为社会作贡献时所创造的价值更大。[54]正是市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着市场主体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展开角逐和自由竞争。

自由市场总是具体的、人性化的,从来都不是十全十美的。相反,现实中的市场到处充斥着不完善和非均衡,正因如此,才使得市场能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得以运行。[55]市场中的不完善和非均衡,更多地昭示着市场的真实存在及市场竞争的残酷与无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是完全的自由放任及无序竞争。

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曾提出著名的“无形之手定理”,也称“斯密定理”(Smith theorem),即个体在没有被干预的情况下自由进行贸易和买卖会产生最佳的社会状况。现代经济理论也已基本证实,在特殊的情况下,自由市场决定的结果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故上述理论在一定意义上是合理的。然而,现代经济学家在证明“无形之手定理”的同时也发现,只有在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这一定理才是真命题。这一十分有限的条件,主要是指上述自由市场不存在外部效应。然而,在现实中,外部效应的存在是颇为普遍的现象。该外部效应,使得“无形之手定理”变为无效或失灵。[56]由此,规则与制度对自由市场的干预便变得不可或缺,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和制度便是来自于法律上的规则与制度。可见,自由竞争一词不应与纯粹和完全竞争的经济概念相混淆,它是指法律上无法以禁止行为阻止的竞争。[57]

对于自由的含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A.von Hayek)指出,一个人不受其他某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这种状态常被看作“个人的”或“人身的”自由。可见,自由是一种状态,一个生活在人群之中的人,只能希望逐渐接近这种状态,而不能完全达到它。经济活动的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58]自由与法治密不可分。实质的法治国家“不仅是防卫堡垒,而且是自由的法律化身”。哈耶克认为,自由的、实质的法治国家与把法律定义为普遍的法律规则相一致。该法律规则是由普适性的、抽象的规定所组成的。特殊对待是不允许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得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意味着把普适性的、抽象的法律运用到所有人身上。作为行为准则的法律规则,除了具有普适性的特点之外,其另一重要特点就是禁止。法律的禁止性规则其实质也是保护规则,法律规定的应该是行为的界限,而不是行为的内容。这就使得,每个人都能在这些界限之内运用自己的知识追求自己的目标。[59]

竞业限制对特定的竞业行为予以合理限制,正是在为特定人的自由竞争行为划定清晰的界限,令特定的行为人在这些界限之内与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展开自由竞争。该限制规则,其实质上也是对特定行为人的保护规则,保护行为人在合理的限度内运用自身知识与技能与其他竞争主体展开自由竞争,从而到达自己的预期目标。(www.xing528.com)

(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

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本调节方式的经济体系中,市场主体在一定的竞争规则及竞争政策的约束下,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关系及其整体性表现。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秩序既有有效率的竞争秩序,也有无效率的竞争秩序。就有效率的竞争秩序而言,其既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客观规律性,更具有规范意义上的有效性。[60]可见,遵循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及帕累托最优等市场竞争原则,寻求和把握市场竞争秩序的内在规律,以克服或避免无效率的竞争为目标,以实现规范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构建规制理性竞争的法律及经济制度,是经济学及法学理论研究共同面临的课题。规范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应该是有效率的,而且还应该是规范的,即规范性及有效性的统一。

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及有效率,均离不开市场竞争规则的参与。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市场竞争行为总是在一定规则之下进行的,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竞争秩序就是竞争规则的体现。而竞争规则当中既有“显规则”又有“潜规则”。所谓竞争秩序的“显规则”,主要是指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确认或认可的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及其竞争秩序的竞争规则。而竞争秩序的“潜规则”,则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主要存在于法律规范之外的“灰色地带”。

因此,建构规范、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保障,其目标之一,就应是充分张扬竞争秩序的“显规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乃至消除有害于竞争秩序的“潜规则”。因为,当显规则不太完善的时候,潜规则就会发挥很强的作用。即使在显规则比较完善的条件下,潜规则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主要在于,显规则永远都不可能将市场竞争的所有细节都予以明确规定,使所有行为都具有泾渭分明的标准。况且,显规则的执行也永远不可能硬性到没有任何弹性。通常,凡是显规则不尽完善之处,往往就是潜规则大行其道之所。[61]

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之一,竞业限制制度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竞争主体所从事竞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行业及岗位等特定竞争范围的限制。竞业限制并非绝对禁止竞业,相反,该制度对特定竞争主体的特定竞业行为予以适当限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依法规制合理竞争。通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形成规范有效的竞争秩序,以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及利润最大化,最终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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