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缴纳相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规范包括2016 年12 月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 2017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 年1月1 日起实施,同时停征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同时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法》所附《环境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和噪音。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税目、税率
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和噪音4 大类,采用定额税率。其中,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如表8-9 所示。
表8-9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三)计税依据
1. 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音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税污染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据《环境保护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如表8-10 至8-14 所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②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③篡改、伪造污染物检测数据。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进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表8-10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续表
表8-1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8-1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续表
说明:1. 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2. 同一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种。
表8-1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表8-1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说明:1. 本表只适用于计算机无法进行实际检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场、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 头牛、500 头猪、5 000羽鸡、鸭等禽畜养殖场征税。
3. 医院病床数大于20 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其中,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音排放标准极值之间的差值。
2.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音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音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计算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
【业务8-21】某企业2018 年3 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0 千克,一氧化碳200 千克,氯化氢80 千克,假设当地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1.2 元,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应纳环境保护税。
【解析】 (1)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0÷0.95 =105.26
氟化物污染当量数=100÷0.87=114.94
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200÷16.7= 11.98(www.xing528.com)
氯化氢污染当量数=80÷10.75=7.44
(2)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污染当量数>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氯化氢污染当量数
所以,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顺序选取计税前三项污染物为:氟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114.94+105.26+11.98) ×1.2=278.62(元)
(4)会计处理。
(二)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1. 一般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业务8-22】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一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查数据显示,该排放口2018 年2 月共排放污水6 万吨(折合6 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六价铬0.5mg/L。计算2 月份应纳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2.8 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
【解析】六价铬污染当量数=60 000 000 × 0.5 ÷1 000 000÷0.02 = 1 500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1)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2)色度。
2. 适用环保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业务8-23】某养殖场,2018 年3 月养牛存栏量为100 头,污染当量值为0.1 头,假设当地水污染物税率为2.8 元/污染当量,计算当月应纳环保税。
【解析】水污染当量=100÷0.1=1 000
应纳税额= 1 000×2.8= 2 800 元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业务8-24】某餐饮公司,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2018 年3 月排放污水量为60 吨,污染当量值为0.5 吨,假设当地水污染物税率为2.8 元/污染当量,计算当月应纳环保税。
【解析】水污染当量=60÷0.5=120
应纳税额=120×2.8=336(元)
(3)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以病床数或污水排放量为依据。
【业务8-25】某县医院,床位56 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为0.14 床,假设当地水污染物税率为2.8 元/污染当量,计算当月应纳环保税。
【解析】水污染当量数0=56÷0.14=400
应纳税额=400 × 2.8 =1 120(元)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业务8-26】假设某企业2018 年3 月生产尾矿1000 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0 吨。计算当月尾矿应缴纳税务环保税。
【解析】环保税应纳税额= (1 000-300-300) ×15=6 000(元)
(四)应税噪音应纳税额
应税噪音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三、征收管理
(一)征管方式
知识拓展: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税采用 “企业申报、税务征税、环保协同、信息共享” 的征管方式。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征税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环境保护征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水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资料。
(二)数据传递和比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三)复核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四)纳税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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