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城建税的法律知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简称城建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85 年2 月8 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都应当依照《城建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 35 号)规定, 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规定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简称 “外资企业”) 适用国务院1985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旨在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至此,我国内外资企业所有的税种全部实现统一。
续表
【表单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按代征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同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二税” 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它不包括非税款项,如纳税人违反 “二税” 的有关税法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计算城建税应纳税额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业务8-18】大通公司为某市区一家集大型机电设备生产、交通运输和进出口为一体的多元化经营集团,2017 年3 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60 万元(其中进口货物增值税18 万元),消费税12 万元,集市该公司应纳城建税税额。(www.xing528.com)
【解析】城建税应纳税额= [(60-18) +12] ×7% =54×7% =3.78(万元)
【提示8-10】
三、城建税的缴纳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二税” 的环节上,分别计算缴纳。纳税地点也为缴纳“二税”的地点。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四、城建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 —应交城建税” 科目来核算应交的城建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建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城建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城建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业务8-19】承接 【业务8-18】,对大通公司2017 年3 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 (1)确认时,
(2)实际缴纳税款时,
五、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简称“二税”) 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就是缴纳 “二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 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计征,分别与“二税”同时缴纳。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教育费附加因其具有附加性质,因此主税发生减免时,教育费附加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对于因减免税而发生 “二税”退库的,同时退还教育费附加。但对于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已纳的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科目来核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时,借记 “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业务8-20】承接 【业务8-18】,计算大通公司2016 年3 月份的教育费附加,并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教育费附加= [(60-18) +36+12] ×3% =90×3% =2.7(万元)
(1)确认教育费附加:
(2)实际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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