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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税法律,掌握关税规定!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即在征收关税时,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不包括在内。目前,世界各国多以货物重量为标准计征关税。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税,是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某些方面予以特定优惠关税待遇,而他国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抵销关税是对接收任何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进口货物所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

学税法律,掌握关税规定!

一、关税概念及特点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所谓“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者“海关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当一个国家在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时,国境大于关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统一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只对来自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征收关税时,国境小于关境,如欧盟联国。

(二)关税的特点

关税作为独特的税种,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品征税,在境内和境外流通的货物,不进出关境的不征关税。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即在征收关税时,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不包括在内。但海关代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包括关税在内。

(3)有较强的涉外性。关税税则的制定、税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关税政策、关税措施也往往和经济政策、外交政策紧密相关,具有涉外性。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范围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三、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收方法划分

(1)从价关税。从价关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而征收的税。从价关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 目前多数国家以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从量关税。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 目前,世界各国多以货物重量为标准计征关税。

(3)混合关税,又称复合税,是依照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税。复合税有较好的相互补偿作用,特别是在物价波动时可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又能保持一定的保护作用。从理论上讲复合税使税负适度、公正、科学

(4)选择关税。选择关税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计征。实行选择税多根据产品价格高低而定。当物价上涨时,适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跌时,适用从量税。这样,不仅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可较好的发挥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

(5)滑动关税,又称滑准税。滑动关税是指关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即商品价格上涨,采用较低税率,商品价格下跌则采用较高税率,这样可以起到稳定进口商品价格的作用。

(二)按征税对象划分

(1)进口税。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正常关税。它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征税形式。进口税是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一定地位。

(2)出口税。出口税是对本国出口的货物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目前,各发达国家一般都取消了出口税,也有部分国家基于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等原因,对部分出口货物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征收过境税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三)按征税性质划分

(1)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www.xing528.com)

(2)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即优惠协定的双方互相给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优惠关税一般有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三种。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税,是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某些方面予以特定优惠关税待遇,而他国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普遍优惠关税又称普惠税,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产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缔约国双方相互间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同样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的关税待遇,它只是一种非歧视性的关税待遇,并不需给予特别的关税照顾和优待。

(3)差别关税。差别关税是保护一国产业所采取的特别手段。它主要有加重关税、抵销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等。加重关税是出于某种原因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某国货物或某种货物的输入加重征收的关税。抵销关税是对接收任何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进口货物所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报复关税是指他国政府以不公正、不平等、不友好的态度对待本国输出的货物时,为维护本国利益,报复该国,对该国输入本国的货物加重征收的关税。

(四)按保护的形式和程度划分

(1)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政府以提高关税的办法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措施。 目的是抵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最大限度地削弱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能力,保护本国商品的竞争优势,垄断国内市场。

(2)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例如,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外汇管制、进出口国家垄断等。

四、税率

所谓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例。

知识拓展:税收优惠

(一)法定税率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我国进口关税的法定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含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目前,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 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 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 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地不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暂定税率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对特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实施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

暂定税率的商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无技术规格,海关在征税时只需审核品名和税号无误后,即可执行;另一类附有技术规格,海关在征税时,除审核品名和税号外,还需对进口货物的技术规格进行专业认定后才能适用。

(三)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这是一种在一定数量内进口实行低关税,超过规定数量就实行高关税的办法。 日本采取一次关税和二次关税就是依据不同数量规定实施不同税率的关税配额制度。配额是一种数量限制措施,超过限额数量后不能进口。而关税配额具有灵活性,对于必要的数量实行低关税;对于超过一定数量的进口则实行高关税,虽然这样关税高了,但还是允许进口,体现了关税杠杆的调节作用。这种办法许多国家都采用,关贸总协定和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也没有对其限制。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讨论中,也是把关税配额作为关税手段加以保留的。这种措施既可以控制总量,也比较公开透明。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对特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税率、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

(四)信息技术产品税率

在WTO成立以后,在以美国为首的WTO成员方之间又达成了一项旨在使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的《信息技术协议》(即ITA)。它的主要内容是将占全世界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份额80%以上的该类产品关税,在2000 年以前降为零。我国自加入WTO后,也必须承担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减让义务。

2002 年我国对251个税目的进口最惠国税率实行了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其中零税率的有221种,有15 个税目的产品只有在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下,才可适用ITA 税率。为此,凡申报进口上述15 个税目产品并要求适用ITA 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具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 税率。

(五)特别关税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和其他特别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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