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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税务会计项目化教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计征消费税。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和产品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没收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税务会计项目化教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依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的或待扣的消费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消费税额。

消费税会计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应税凭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款缴款书)和发票等。

二、消费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产品销售业务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在销售实现时,按照规定对收入和相关税费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照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并结转成本。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业务3-10】承接 【业务3-1】资料,某石化厂2017 年1 月销售0 号柴油的会计处理如下:

(2)确认消费税时,

(3)缴纳消费税时,

【解析】 (1)确认销售收入时,

(二)视同销售业务

1.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销售,需计算缴纳消费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应于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移送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的消费税,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

【业务3-11】承接 【业务3-3】资料,根据(1)中业务,某酿酒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解析】 (1)确认销售收入时,

(2)结转销售成本时,

(3)确认消费税时,

【提示3-6】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需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在领用应税消费品投入生产时,直接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 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消费)资料、对外投资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消费)资料、对外投资,其属于非货币交易。税法上视同销售,应按换出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其他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 —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

【业务3-12】承接 【业务3-3】资料,根据(2)中业务,某酿酒企业以葡萄酒换取甲公司原材料的会计处理如下:

【解析】 (1)分别确认材料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

(2)结转销售成本,

(3)确认应缴纳的消费税,

【提示3-7】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 —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按换出消费品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借记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原材料”“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等科目;按移送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 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税法上视同销售,应按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消费税额,借记 “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其他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 —债务重组》的规定。

【业务3-13】承接 【业务3-3】资料,根据(2)中业务,某酿酒企业以自产葡萄酒抵偿甲公司债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解析】 (1)抵偿债务时,

(2)结转销售成本时,

(3)确认消费税时,

4. 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分配给投资者(包括股东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分配给投资者(包括股东),税法上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上述交易或事项实现时,按确认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科目;借记 “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

【业务3-14】承接 【业务3-3】资料,根据(3)中业务,该酒厂将自产葡萄酒免费发放给股东的会计处理为:

【解析】

(三)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

1.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

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其是否单独计价,收入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并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和产品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一并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记入 “税金及附加”科目。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2. 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如果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借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按没收的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押金与增值税的差额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并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

【业务3-15】承接 【业务3-2】资料,某酒厂2018 年5 月销售葡萄酒的会计处理如下:

【解析】 (1)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确认销售收入时,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www.xing528.com)

(2)没收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3)确认本月的消费税。

(4)缴纳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或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1.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受托方按应代收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代收代缴消费税”科目。

2. 委托方支付消费税

委托方支付消费税,会计上应区分两种情况:

(1)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借记 “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借、贷方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缴纳税款时,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 “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示3-8】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按规定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消费税并计入当期损益

【业务3-16】承接 【业务3-4】资料,明光化妆品厂的会计处理如下: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3)加工完成后验收提货。

【业务3-17】承接 【业务3-4】资料,收回委托加工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材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明光化妆品厂的会计处理如下:

【解析】根据业务中业务内容和数据,所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3)加工完成后验收提货。

【解析】根据业务中业务内容和数据,所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

(五)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企业缴纳消费税,并将其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业务3-18】承接 【业务3-5】资料,远洋公司进口化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提示3-9】

【解析】

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时间基本上一致,所以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其消费税直接计入成本。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额。

(六)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1. 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批发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卷烟。根据财税 【2015】 60 号文件的规定, 自201 5年5 月10 日起,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就其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11%的税率和0.005 元/支,复合计征消费税。

计算批发环节卷烟消费税应注意以下方面:

(1)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项税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项税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2. 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零售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特指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时,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时,一律按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套装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计征消费税。对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计征消费税。

【业务3-19】 ABC 珠宝店是一家经批准有权经营金银首饰的珠宝零售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采取售价金额法核算,流转税以1 个月为纳税期限。2018 年5 月份涉税业务如下:

(1)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零售金额共计253 800 元,其中首饰金银113 680 元,钻石及钻石饰品95 120 元,其他首饰为43 200 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100 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3 000 元,旧项链每条2 000 元,每条项链实收差价1 000 元。

(3)以账面价值638 000 元的银基项链抵偿债务;以账面价值23 200 元的金银首饰奖励业绩优秀的销售人员。

问题:计算ABC 珠宝店5 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根据消费税法规规定,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缴纳,其他首饰消费税在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缴纳。

消费税税额= (113 680+95 120) ÷ (1+16% ) ×5% =9 000(元)

(2)金银首饰零售环节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额=100×1000÷ (1+16% ) ×5% =4 310.34(元)

(3)抵偿债务和奖励应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消费税税额= (638 000+23 200) ÷ (1+16% ) ×5% =28 500(元)

ABC珠宝店5 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总额=9 000+4 310.34+28 500=41 810.34(元)

三、账簿格式设置

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之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并开设三栏式明细账。账簿格式如表3-8 所示。

表3-8 应交税费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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