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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 税务会计教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计算该批产品的应纳税额。

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 税务会计教程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微课堂 消费税计算

一、从量定额计算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此种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其销售数量,具体为: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业务3-1】某石化厂2017 年1 月份生产销售0 号柴油100 000 升,单价为6.68元/升,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款为668 000 元,增值税率为17% ,款项暂欠。计算该批产品的应纳税额。

【解析】应纳消费税额=100 000 升× 1.2 元/升=120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668 000×17% =113 560(元)

知识拓展:应税消费品“吨、升单位的换算

二、从价定率计算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从上述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此种办法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在税率一定时,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准确的确定销售额。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一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第二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业务3-2】某酿酒企业2018 年5 月销售 葡萄酒一批,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6 000元,另外取得随同葡萄酒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2 320 元,葡萄酒及包装物的成本分别为80 000 元和1 800 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以上收入均含增值税; 同月,该公司由于出借给富达公司的包装物逾期未能收回,没收其押金1 160 元。该公司增值税率为16% ,消费税率为10% ,计算该批产品的应纳税额。

【解析】应纳增值税额=(116000+2 320+1 160) ÷ (1+16% ) ×16% =16480(元)

应纳消费税额= (116000+2 320+1160) ÷ (1+16% ) ×10% =10 300(元)

【提示3-2】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般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如表3-2 所示。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 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知识拓展: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表3-2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的计算

(1)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2)没有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业务3-3】上述酿酒企业于2018 年5 月份还发生了以下几项业务:

(1)5 月1 日,将100 瓶新开发的 葡萄酒赠送给老客户免费品尝,再将200 瓶作为福利品发放给员工。市场上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60 元/瓶(不含增值税),产品生产成本为40 元/瓶。

(2) 5 月10 日,该企业与甲公司达成一致协议,以10 箱葡萄酒清偿前欠甲公司账款3 510 元, 同时再以30 箱换取甲公司原材料一批用于生产葡萄酒,换回的材料市场价值为9 000 元。该批 葡萄酒市场价格为300 元/箱(不含增值税),合计9 000 元,成本为260 元/箱。

(3) 5 月15 日,将500 盒礼盒葡萄酒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市场价格为110 元/盒,单位成本为70 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1 月份的消费税。

【解析】 (1)应纳消费税=60× (100+200) ×10% =1800(元)

应纳增值税=60× (100+200) ×16% =2 880(元)

(2)应纳消费税=300× (10+30) ×10% =1200(元)

(3)应纳消费税=110×500×10% =5 5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总额=1 800+1 200+5 500=8 500(元)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或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www.xing528.com)

【提示3-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业务3-4】明光化妆品生产厂委托外单位加工高档化妆品,提供原材料62 000元,加工结束后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40 000 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明光厂将该批化妆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市场不含税售价为120 000 元。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 ( 62 000 + 40 000) ÷ (1-15 % ) =120 000(元)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120 000 × 15 % =18 000(元)

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40 000 × 16 % = 6 400(元)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知识拓展: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业务3-5】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5 月进口化妆品一批,经海关核定的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50 000 元,关税税率70% ,消费税税率1 5%。计算该公司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 (50 000+50 000×70% ) ÷ (1-15% ) =100 000(元)

应纳消费税=100 000 × 15 % =15 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 000 × 16 % =16 000(元)

三、复合计税计算办法

复合计税办法是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一种计税方法。 目前,适用复合计税办法计税的只有白酒和卷烟。计算公式为

其中,销售数量的确定遵循上述从量定额计税办法中销售数量的认定标准;销售额的确定遵循上述从价定率计税办法中销售额的认定标准。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白酒和卷烟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及进口此类消费品时,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业务3-6】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8 年5 月销售粮食白酒90 000 斤,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36 000 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计算该酒厂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该酒厂销售白酒应纳消费税额=336 000 ×20% +90 000×0.5=112 200(元)

【提示3-4】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示。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业务3-7】承上例,该酒厂2018 年5 月1 日举行促销活动,将自产特制粮食白酒1 000 斤供消费者免费品尝,每斤白酒成本15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额(该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 [15×1000× (1+10% ) +1000×0.5] ÷ (1-20% )=21 25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21 250×20% =4 250 (元)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1 000 × 0.5 = 500(元)

应纳消费税=500+4 250=4 750(元)

【业务3-8】某公司2018 年5 月2 日委托A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甲类卷烟10 箱(50 000 支/箱),烟叶自行提供,实际成本为162 000 元。发生加工费支出28 000 元,其中包括A 企业代垫辅助材料成本5 000 元。以上各项支出均不含增值税。A 企业于6 月25 日向光明厂交货并办理了结算手续。A 企业无同类卷烟的销售价格,计算光明厂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应纳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62 000+28 000+0.003 ×50 000 × 10 )÷(1-56% )=435 227.28(元)

应纳消费税=435 227.28 × 56 % + 0.003 × 50 000 × 10 = 245 227.28(元)【业务3-9】 2010 年7 月光明卷烟厂进口甲类卷烟30 箱(每箱50 000 支),经海关核定的到岸价格为2 000 000 元,关税税率20% ,消费税适用复合计税办法(比例税率56% ,定额税率0.003 元/支)。计算该批卷烟的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 (1)计算确定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2 000 000+2 000 000×20% ) ÷30÷250+0.6] ÷ (1-36% ) =500(元)

结果大于等于70 元时,适用比例税率为56%。

(2)组成计税价格= [2 000 000× (1+20% ) +30 × 50 000 × 0.003] ÷ (1-56% )= 5 464 772.73(元)

(3)应纳关税税额=2 000 000 × 20 % =400 000(元)

(4)应纳消费税额=5 464 772.73 × 56 % +30 × 50 000 × 0.003 = 3 064 772.73(元)

(5)应纳增值税额=5 464 772.73 × 16 % = 874 363.64(元)

四、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扣除范围

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为三轮摩托车)。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0)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014 年1月1 日执行)

(二)扣除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量计算。

(1)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2)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提示3-5】

(1)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上述允许扣除税额的项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3)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4)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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