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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处理教程-税务会计项目化教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取退回的税款。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税务会计处理教程-税务会计项目化教程

一、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依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检查调整”七个明细科目。

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退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月末应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转至“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科目。

该科目的账页使用多栏账簿格式,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抵减”“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简易计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如下所示。

微课堂:增值税会计核算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1)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当月应交且实际已缴的增值税和本月缴纳前期的应交增值税。

(3)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

(4)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5)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6)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

上述六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

(7)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8)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取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税的税额,用红字登记。

(9)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收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11) “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

2. “ 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从 “应交增值税”或 “预缴增值税” 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3.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 “ 交税费— —预缴增值税”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

5.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6. “待转销销项税额,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在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税额。

7. “待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的增值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仅设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其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贷方反映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入货物的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进口货物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缴纳的增值税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企业以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3)农产品收购凭证或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和10%或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

(一)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 材料采购业务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到税务机关认证。企业购进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业务2-22】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00 000元,税款是16 000 元,另支付运费2 400 元、增值税24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已付。专用发票已到税务机关认证。

【解析】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和银行支付凭证,编制会计分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暂时未认证的。

【业务2-23】沿用业务2-22 的资料, 月末专用发票暂时未认证。

【解析】

待认证的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运输发票进项了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贷方转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核算。

【提示2-1】

企业购进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全部退货、部分退货与进货折让等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企业购进货物后尚未入账就发生退货或折价的,无论货物是否入库,必须将取得的扣税凭证主动退还给销售方注销或重新开具,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2)企业进货后已做会计处理,发生退货或索取折让时,若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联无法退还,企业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企业收到销售方开来的红字专用发票时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红字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红字借“原材料”等科目,按价税合计数红字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 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非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发生的进项税额,核算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其一,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可凭法定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其二,购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2-24】华兴公司2018 年5 月外购机床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 元,增值税额1 600 元,运费发票,注明运费1000 元,增值税额100 元。专用发票已认证,运输发票已申报抵扣。货款已付。

【解析】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验收单和银行支付凭证,编制会计分录:

【业务2-25】 2017 年4 月,华兴公司购入自用小轿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 000 元,税款32 000 元,款项已付。

【解析】

(2)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注意: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业务2-26】华兴公司2016 年4 月10 日,购买办公楼用于办公,不含税价款1 000 万元,进项税额1 000 000 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2016 年4 月底抵扣增值税=1 000 000 × 60 % = 600 000(元)

3. 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业务2-27】京华工业企业8 月15 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17 000 元,增值税额2 720 元,价税合计19 720 元。

【解析】

4. 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2-28】昌盛公司支付价款1000 000 万元收购玉米,生产玉米面粉,收购凭单为1 000 000 元。

【解析】

如果昌盛公司收购玉米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则会计处理如下:

注意: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按12%计算进项税额(2018 年5 月1 日起)。

5. 企业接受投资、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 “原材料”等,按规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 —捐赠利得”等科目。

【业务2-29】天华厂接受长虹厂捐 赠的丙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40 000 元,税额6 800 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解析】

6.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业务2-30】某企业对职工食堂进行改建,领用本厂外购的原材料1 500 元,其进项税额是240 元。

【解析】企业购买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故相应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增值税法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常损失,应当在当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2-31】某企业应管理不善丢失一台生产用设备。该设备于2009 年1 月购入,原值100 000 元,进项税额1 000 元在购进当月申报抵扣,设备已提折旧10 000 元。

【解析】上述固定资产于2009 年1 月购入,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予抵扣, 因此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 一般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发生销售退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业务2-3 2】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 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 元。

【解析】

【提示2-2】

企业销售货物由于品种规格不符或质量等原因造成购货方要求退货或折让的,不论是当月销售还是以前月份销售的,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

在折扣销售方式下,只要当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

2.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委托代销货物、销售委托代销货物。

委托代销按结算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视同买断方式和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受托方和委托方双方只规定交接价,而不管受托方以什么价格出售;支付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以双方约定价格对外销售,并按约定的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受托方只收手续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两者较早者)的当天,对发出代销货物超过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应在发出代销货期满180 天的当天,计算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业务2-3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 000 件,协议价每件100 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 元,增值税率16%。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 元,增值税16 000 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10 000 元 ,增值税为17 600 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解析】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交付商品时,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业务2-34】沿用 【业务2-33】资料。甲、乙双方约定,乙公司按每件不含税价11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不含税销售额10%的手续费。

【解析】支付手续费方式(www.xing528.com)

甲公司交付商品时,

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时,

(2)销售委托代销货物。

受托方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时,会计上做销售处理,税法上视同销售;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时,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税法上视同销售。

【业务2-35】沿用 【业务2-34】资料。乙公司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买断方式。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商品时,

对外销售时,

开出代销清单,收到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按规定将款项付给甲公司时,

【业务2-36】沿用【业务2-35】资料。乙公司会计处理。

对外销售时,

开出代销清单,收到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将款项付给甲公司并扣收代销手续费收入时,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业务2-37】 A 公司将自产产品X 200 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每台成本400 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 元。

【解析】实际发放时,

结转成本时,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解析】支付手续费方式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商品时,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这项业务虽然不是销售业务但 “进项税额” 已抵扣,所以,要作为销售业务,用销项税额冲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同类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业务2-38】宏达公司向丁机械厂投资共生产的甲产品10 000 件,产品成本400 000 元,市场售价为450 000 元。

【解析】实际投资时,

结转成本时,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股利”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业务2-39】某股份有限公司因现金紧缺,年终决定以自产的产品进行股利分配。所分配的产品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的金额共60 000 元,成本50 000 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6%。

【解析】实际投资时,

结转成本时,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该种方式虽然没有经济利益,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因而税法规定: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业务2-40】华强公司年终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10 000 件送给客户,此产品市场售价为40 000 元,实际成本为30 000 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6%。

【解析】

3. 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就称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业务2-41】塑钢门窗销售商店甲为一般纳税人,甲销售产品给乙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收取价款为2 000 元,另外又收取232 元的安装费。

【解析】

4. 兼营行为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5. 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成本借记 “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业务2-42】永明公司11 月份销售A 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 000元,其中包装物价值40000 元(包装物不单独计价核算);增值税额45 900 元;账款尚未收到。

【解析】(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单独反映其销售收入和成本。其收入记入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成本计入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中。

【业务2-43】沿用案例2-42,假设包装物单独计价。

【解析】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 “银行存款”账户,贷记 “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户。

【业务2-44】出借包装物一批,收到包装物押金1 000 元。

【解析】收到押金时,

按期归还包装物时,

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时,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归还,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到押金的当时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取包装物押金时,按实际收取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 —存入保证金”账户;同时计算增值税,借记 “其他应付款— —存入保证金”账户,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户。没收包装物押金时,按不含税收入,借记 “其他应付款— —存入保证金”账户,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企业退还包装物押金时,按已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当期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按扣除销项税额后的押金额,借记 “其他应付款— —存入保证金”账户,按实际退还的押金,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6.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 年1月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是含增值税的,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一定要转换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再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增值税额。

(三)应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多栏式账页格式下应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主要通过对“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的分析来完成。由于纳税人所选择的纳税期不同,相应的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异。

1. 以月为纳税期限的会计核算

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月中无需预缴增值税,因此月末不会出现多交税金的情况。这类企业平时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核算增值税涉税业务,月末结出期末余额,若月末该账户为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期抵扣,不做账务处理;若为贷方余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月末结转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账户,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下月纳税申报期内缴纳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以日为纳税期限的会计核算

以日为纳税期限的企业, 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类企业平时通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核算增值税涉税业务,其中预缴当月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根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余额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贷方余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月末结转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账户,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下月纳税申报期内缴纳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借方余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该账户借方余额包含两部分内容:当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具体可以通过比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余额和“已交税金”专栏的合计数分别确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多交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的,多交的增值税额为“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与“已交税金”专栏的较小值,而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与多交的增值税额的差。

转出多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其征收率为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业务2-45】某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为46 350 元,均销售给了消费者,所收款项全部送存银行。

【解析】月终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销售额=46 350÷( 1+3% ) =45 000(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45 000×3% =1 350(元)

所做会计分录为:

销售货物时,

四、增值税检查和税务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 “应交税费— —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业务2-46】某国税局当年11 月份,对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7 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如下:7 月20 日企业销售产品,收取优质费4 640 元,送货上门支付运费3 300 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

【解析】7 月20 日收取优质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税。调账为

销售产品而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税金:

由于7 月份企业“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按规定应将当期“应交税费— —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340 元转入“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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