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税务会计教程

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税务会计教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税务会计教程

一、确定应税销售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应税销售额的换算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三)应税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其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税方法,即采购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注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从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

1. 一般销售方式和视同销售行为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销售(或视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 特殊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1)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 件,销售价格折扣10% ;购买10 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增值税法规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 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 ; 20 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 % ; 30 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退回或折让:销售退回或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新货物的同时收回旧货物。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于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于有偿收回的旧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增值税法规规定:还本销售应以所售货物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增值税法规规定:以物易物销售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租金和押金的计价。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情况一,销售一般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一般以一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应视为价外费用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情况二,销售酒类产品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纳税人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销售一般货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注意: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 金融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 差额征税项目税销售额的确定

差额征税是指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服务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余额为销售额。

知识拓展:合法扣税的有效凭证有哪些?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同时存在多种金融商品的,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注意: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2-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持有半年的债券,取得收入105 万元,该债券面值100 万元,年利率6% ,期限5 年,半年付息一次,到出售时刚好发行满14个月。甲企业购入该债券时买入为104 万元,购入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持有期间收到半年利息。假设上述收付款均为含税价款,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销售债券行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实行差额计税,适应税率6%。

持有期 间的收益=1 000 000×6% ÷2=30 000(元)

差额计税允许扣除的买入价=1 040 000-30 000 =1 010 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 (1 050 000-1010 000) ÷ (1+6% ) ×6% =2 264(元)

上述业务可分解如下:

出售债券取得收入的销项税额=1 050 000÷ (1+6% ) ×6% =59 434(元)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额税额=1010 000÷ (1+6% ) ×6% =57 17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9 434-57 170=2 264(元)

【业务2-3】若 【业务2-2】中的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应税率为3%。

应纳增值税税额= (1 050 000-1010 000) ÷ (1+3% ) ×3% =1 165(元)

上述业务可分解如下:

出售债券取得收入的销项税额=1 050 000÷ (1+3% ) ×3% =30 583(元)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额税额=1 010 000÷(1+3% )×3% =29 418(元)(尾数调整)

应纳增值税税额=30 583-29 418=1 165(元)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2-4】甲专利代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A 公司委托为其办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等有关事宜收取代理费3 500 元,专利申请费等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600 元,共计4 100 元。计算甲专利代理公司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甲专利代理公司办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实行差额计税,适应税率6%。

应纳增值税税额= (4 100-600) ÷ (1+6% ) ×6% =198(元)

上述业务可分解如下:

代理服务收入的销项税额=4 100÷ (1+6% ) ×6% =232(元)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额税额=600÷ (1+6% ) ×6% =34(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32-34 = 198(元)

试一试:甲专利代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3)融资租赁。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业务2-5】 A 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3 月20 日与甲承租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一条程控生产线出租给甲,租赁期满甲可以按该地域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一般的价格优先购买,租赁期为8 年,租赁期开始日预付租金80 万元(含税),以后每年末支付120 万元(含税)。 2018 年5 月1 日租赁物运抵甲的生产车间,当天确定为租赁期开始日。该生产线公允价值为800 万元。为此,A 租赁公司2018 年4 月1日向银行借入五年期借款500 万元,年利率4.75% ,每季末付息一次。问:A 租赁公司该如何进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2018 年相关增值税业务税务处理。

【解析】此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实行差额计税,适应税率16%。

(1) 2018 年6 月1 日,收到预收款时,

销项税额=800 000÷ (1+16% ) ×16% =110 345(元)

(2) 2018 年6 月30 日,支付一个季度的借款利息(本季度的借款利息7 月、8 月已计提)。

利息金额=5 000 000×4.75% ÷4=59 375(元)

支付借款利息可以扣除,则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税额=59 375÷ (1+16% ) ×16% =8 190(元)

(3) 2018 年12 月31 日,收到租赁款时,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如下。

销项税额=1200 000÷ (1+16% ) ×16% =165 517(元)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方法一,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方法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方法三,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业务2-6】东方航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5 月取得客票收入200 万元(含税),其中替其他航空公司代收客票费80 万元(以转付给其他航空公司,并取得合法凭证),机场建设费10 万元。问:东方航空公司客票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东方航空公司客票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增值税实行差额计税,适应税率11%。

应纳增值税税额=(2 000 000-800 000-100 000)÷(1+10% )×10%=100 000(元)

上述业务可分解如下:

销售客票取得收入的销项税额=2 000000÷ (1+10% ) ×10% =181818(元)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额税额= (800 000+100 000)÷(1+10% ) ×10%=81 818(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81 818-81 818 =100 000(元)

(6)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客运场站服务为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

(7)旅游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2-7】光华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组团进行两日游共取得收入200 000 元。 门票支出50 000 元,租车支出15 000 元,住宿费20 000 元,餐饮费20 000,导游费支出12 000 元。问:该旅行社上述业务应交纳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旅游服务增值税实行差额计税, 门票费、租车费、住宿费和餐饮费费可以扣除,适应税率6%。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 00 0-50 000-15 000-20 00 0-20 000)÷(1+6% )×6%= 5 377(元)

上述业务可分解如下:

销售客票取得收入的销项税额=200 000÷ (1+6% ) ×6% =11 320(元)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额税额=(50 000+15000+20000+20000)÷(1+6% )×6% =5 943(元)

试一试:中光华旅行社若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8)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算办法根据其纳税人身份不同,计税方法与依据确定各有差异,归纳如表2-2 所示。

知识拓展:建筑
服务一般纳税人
哪些项目可以选
择建议计税方法?

表2-2 建筑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注:在表2-2 中,全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差额=全额-分包款

【业务2-8】盛达建筑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4 月20 日签订合同承接某个工程项目,4 月29 日开工,工期2 年,工程总价款800 万元(含税)。合同规定5 月5 日支付工程款300 万元,1年后支付300 万元,工程完工支付剩余款项。该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于5 月4 日签订合同分包给A 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工程价款100 万元,工期1年,合同规定5 月20 日支付工程总价款的一半,工程完工后支付余款。问:盛达建筑工程公司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如何处理相关增值税税务处理?

【解析】盛达建筑工程公司,2016 年4 月20 日签订承包工程合同,4 月29 日正式开工,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计征增值税,适应征收率3%。

(1) 5 月5 日收到工程款300 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 000 000÷ (1+3% ) ×3% =87 379(元)

(2) 5 月20 日支付分包款,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额税额=500 000÷ (1+3% ) ×3% =14 563(元)

(3) 6 月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取得增值税缴款书。

应预缴增值税=87 379-14 563 =72 816(元)

【业务2-9】资料同【业务2-8】,若A 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问A 建筑公司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解析】A 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应征收率3%。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 000÷ (1+3% ) ×3% =14 563(元)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业务2-10】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普通住宅的开发、建筑及销售。2018 年5 月10 日,购入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款5 000 万元,分批支付,6 月支付50% , 12 月支付50%。 6 月办理完成房产的预售手续,7 月开始销售,当月销售100 000m2(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 000 万m2 ),取得预收款8.68 亿元。请计算预售100 000m2房产确认预收收入应纳增值税。

【解析】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实行差额计税,适用税率10%。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00 000 ÷ 50 000 000) ×25 000 000=50 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68 000 000-50000)÷(1+10% )×10% =78904 545(元)上述业务可分解如下: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50 000 元。

差额计税减少的增值税额税额=50 000÷(1+10% )×10% =4 545(元)

收到预收款确认收入。

销项税额=868 000 000 ÷ (1+10% ) × 10 % = 78 909 090(元)(www.xing528.com)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项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任何处理?

企业预缴税额=预收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868 000 000 ÷ (1+10% ) ×3%=23 672 727(元)

回机构所在地向国税局补缴税款:

应补缴税款=78 909 090-23 672 727-4 545=55 231 818(元)

(10)转让不动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包括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因其身份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具体归纳如表2-3 所示。

表2-3 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注:全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差额=全额-购置原价(取得时作价)

表2-4 个人销售住房有关政策汇总

情况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5 月1 日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业务2-11】甲市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6 月份销售一处乙市的办公楼,该楼2016 年6 月A 企业自行建造,售价1575 万元。请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销售其2016 年5 月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全额计征增值税,税率10% (2018 年5 月1 日起,税率由11%调整到10% ),预征率5%。

处置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750 000÷(1+10% )×10% =1431 818(元)

在办公楼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15 750 000÷ (1+5% ) ×5% =750 000(元)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补缴税款。

应补缴税款=1431 818-750 000 = 681 818(元)情况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业务2-12】甲市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6 月份销售一处乙市的办公楼,该楼系2016 年6 月以1 050 万元购入,售价1 575 万元。请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销售其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应全额计征增值税,税率10% (2018 年5 月1 日起,税率由11%调整到10% ),差额预缴,预征率5%。

处置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750 000÷(1+10% ) ×10% =1431 818(元)

在办公楼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补缴税款。

应补缴税款=1 431 818-250 000 =1 181 818(元)情况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业务2-13】甲市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6 月份销售一处乙市的办公楼,该楼系2014 年企业自行建造,售价1 575 万元。请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A 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征增值税,税率5% ,全额预缴,预征率5%。

处置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 750 000 ÷ (1+5% ) ×5% =750 000(元)

在办公楼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15 750 000÷ (1+5% ) ×5% =750 000(元)最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0%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业务2-14】资料同【业务2-13】。请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A 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全额计征增值税税率10% ,全额预缴,预征率5%。

处置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750 000÷(1+10% )×10% =1431 818(元)

在办公楼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15 750 000÷ (1+5% ) ×5% =750 000(元)

向甲市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应补缴税款=1431 818-750 000 = 681 818(元)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业务2-1 5】甲市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6 月份销售一处乙市的办公楼,该楼系2014 年以1 050 万元购入,售价1 575 万元。问:若A 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征增值税,征收率5% ,差额预缴,预征率5%。

处置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 750 000-10 500 000)÷ (1+5% )×5% = 250 000(元)

在乙市办公楼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 (15 750 000-10 500 000) ÷ (1+5% ) ×5% =250 000(元)

最后向甲市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0%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业务2-16】资料同【业务2-15】。问:若A 企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请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A 企业2014 年购入的办公楼,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全额计征增值税,税率10% (2018 年5 月1 日起,税率由11%调整到10% ,差额预缴,预征率5%。

处置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750 000÷(1+10% )×10% =1431 818(元)

在办公楼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 (15 750 000-10 500 000) ÷ (1+5% ) ×5% =250 000(元)

向机构所在地甲市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应补缴税款=1 431 818 -250 000 =1 181 818(元)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上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情况一,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按一般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执行。

情况二,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含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特别注意: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业务2-17】某企业将一栋两层的食堂(营改增后购入)装修后用于企业办公,已知购入该栋楼房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 万元,增值税22 万元。改变用途是账面上固定资产原值222 万元, 累积折旧82 万元,未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问: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食堂装修后用于企业办公,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固定资产净值率= (2 220 000-820 000) ÷2 220 000× 100% =63.06%

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220 000×63.06%=138 732(元)

60%的部分计入当期进项税额,40%部分为待抵进项税额。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

(2)用于最终消费的不得抵扣。①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3)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差额征收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纳税人身份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为登记),扣税凭证存在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1)— (5)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1)— (5)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4.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取得2009 年12 月31 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拓展: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业务2-18】红星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9 月份取得零售收入总额为10.3万元,计算该商店9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解析】 (1) 9 月份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03 000÷ (1+3% ) =100 000(元)

(2) 9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 000×3% =3 000(元)

(二)转让不动产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业务2-19】甲市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8 月份销售一处乙市的办公楼,该楼系2014 年以1 050 万元购入,售价1 575 万元。问:若A 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外购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差额计征增值税,税率5% ,预征率5%。

最后甲市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业务2-20】甲市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8 月份销售一处乙市的办公楼,售价1575 万元。问:若A 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计算A 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征增值税,税率5% ,预征率5%。

处置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 750 000÷(1+5% ) ×5% =750 000(元)

在办公楼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最后甲市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进口货物在国内用于销售等生产经营项目,其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销售后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业务2-21】东方进出口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5 月报关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40 万元,另该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 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假定该批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 万元。

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5% ,增值税率16%。请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3)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4)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

(5)计税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6)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0 000 + 200 000 = 600 000(元)

(2)应交关税=600 000 × 15 % = 90 000(元)

(3)组成计税价格=600 000 + 90 000 = 690 000(元)

(4)进口环节应纳税额=690 000 × 16 % =110 400(元)

(5) 销项税额=800 000 × 16 % =128 000(元)

(6) 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128 000-110 400 = 176 0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