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概念及特点
(一)增值税的概念
微课堂:增值税税法要素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其中,增值额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购入商品或取得劳务、服务价值基础上新增价值。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征收,但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个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5)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
(6)实行比例税率。虽然增值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所以增值税有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等不同比例。
二、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水平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2017 年11 月30 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2018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1.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认定标准有以下方面: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比重的50%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
(3)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
注意: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同时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2018 年4 月4 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有以下方面: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元及以下。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先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三、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 销售或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进口货物是指从国外进口有形资产。
2. 销售劳务
销售劳务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 销售服务
销售的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表2-1):
(1)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知识拓展:如何理解“我国境内”
知识拓展:如何理解“有偿”
知识拓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知识拓展: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知识拓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6)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表2-1 销售服务的具体内容
续表
续表
4.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 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5.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 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他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意:视同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中,购进货物用于(4) (5)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2.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该行为统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服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服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业务2-1】长虹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 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长虹电视机厂动用自己的卡车向商场运去这100 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请说明长虹电视机厂应如何纳税。
【解析】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交通运输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 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到分别核算免税、减税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设计使用了税率与征收率相结合的办法。
(一)增值税税率
知识拓展:关于“纳税人应税行为零税率与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五种:
第一种, 自2018 年5 月1 日起,除适用低税率(11%税率)和零税率之外,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6%税率,也即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第二种, 自2018 年5 月1 日起,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0%税率: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农产品(即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初级产品)。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三种, 自2018 年5 月1 日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10%。
第四种,除上述适用16% 、 10%税率及零税率以外的应税行为,即提供租赁服务外的现代服务业、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
第五种,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转让技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注意: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可以放弃免税或零税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或零税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和零税率。
(二)征收率
征收率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具体有两档:
1.3%征收率
第一档,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和租赁不动产外的应税行为,适用的3%增值税征收率。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或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档,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特定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其中,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10)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高速公路。
2.5%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www.xing528.com)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货物或者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先开票据的,为开具票据的当天。实际业务中,因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之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二种,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三种,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增值税税收征管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 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1 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 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注意: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七、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使用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 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消费品、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注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 “一机多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第1—4 位代表各省;第5—6 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 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 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 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 ”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 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 表示电脑版。
(3)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形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4)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 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 年年底。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 年11 月发布了《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4 号)。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 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 位代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 位代表年度,第8—10 位代表批次,11—12 位代表票种(11 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 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棕色,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绿色,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紫色,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蓝色,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红色,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黑色,销货单位留存)。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目[2006] 479 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 年8 月1 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八、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减征增值税项目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0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之外物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之外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论经营者是哪类纳税人或是否被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按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起征点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规定如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期纳税的月末销售额为5 000—20 000 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 元。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 免征增值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 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 年12 月31 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入:①2016 年12 月31 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②国家助学贷款。③国债、地方政府债。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⑦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一类,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 000 万元。
第二类,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三类,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四类,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第五类,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 ,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 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类,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 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等规定。
(28)2017 年12 月31 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收入。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以上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 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 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第一类,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第二类,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第一类,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2015 年1 月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类,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 年1 月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 元,最高可上浮3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 年5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