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及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又称注册登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自2016 年10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来,税务登记管理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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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
在开业税务登记法定期限内,纳税人向纳税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将填写完毕的报告书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提交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
(1)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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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 填报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分为五种,主要有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如表1-2 所示,联合办证的还需领取《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定代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审核。
表1-2 税务登记表
续表
续表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 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①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 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⑦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5) 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6)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7)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8)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①“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② “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 等有效身份证件。
③ “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④ “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⑤ “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 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⑥ “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3.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册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纳税人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并领取行政收费票据,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改变企业名称。
(2) 改变法人代表。
(3) 改变经济性质。
(4)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5)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除外)。
(6)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 增减注册资本。
(8) 改变隶属关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除外。)
(9)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 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11)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1.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件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 其他有关资料。
2. 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表1-3),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3. 等待审核、发证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补正。对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表1-3 税务登记变更表
适用范围: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www.xing528.com)
三、注销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程序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内容
1. 正常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非正常注销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表1-4)连同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①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② 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③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④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⑤其他有关资料。
表1-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续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① 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②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③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④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⑤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 “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 “临时” 字样。
(4)本表为A4 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2.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企业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如必须将已领购的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账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税务机关审验核销。
3. 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资料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全部纳税事项后,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核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有《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回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批件和资料。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税种认定登记
为避免征纳双方在涉税税种方面存在的分歧,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之后,按照税法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登记,即税种认定登记。
(一)提出申请
首次申请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前,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表1-5 )。
变更登记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对报送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或经生产现场调查后,对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做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认定结果,作为今后办税依据。
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
表1-5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续表
续表
五、其他税务登记
(一)扣缴税款登记程序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 申请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表1- 6 )。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2. 等待税务机关核准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和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知识拓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表1-6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注:账户性质按照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如实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 自行留存一份。
(二)停业、复业登记程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 停业登记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表1-7),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 复业登记程序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表1-7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续表
注: (1) 申请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在表头“提前复业” 字样上划钩。
(2) 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 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 “停业期是(否)纳税” 项目的“否” 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填报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表1-8)。
表1-8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续表
注: (1)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表1-9)。
表1-9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续表
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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