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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基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免税和罚则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对销售商品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的措施。罚则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

企业纳税基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免税和罚则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

微课堂:税收的含义与特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亦称 “税收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1.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纠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2.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即税收的非自愿性,是指政府征税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税收的强制性源于税收的无偿性。

3.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范围、计税标准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税收的固定性还意味着税收制度的实施及其日常管理具有规范性。

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无偿性和强制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收制度要素

税收制度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各种单行税种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的总称。课税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总则、罚则、附则等要素。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对谁征收的问题。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 “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有关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构成要素中的最基础性要素,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对销售商品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

征税对象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类。

(三)税率

税率是征收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税率的高低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利益,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种。

1. 一次课征制

一次课征制指同一种税在其征税对象运动过程中只选择一个环节征税的制度。例如,现行资源税只选择在生产销售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缴纳。

2. 多次课征制

多次课征制指同一种税在某征税对象运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征税的制度。例如,现行增值税在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缴纳。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收制度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劳务发生的时间。二是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了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是税款缴库期限,即规定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入库的期限。

(六)纳税地点(www.xing528.com)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这主要有经营机构所在地、经营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七)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这主要有减免税、起征点与免征额等。

1. 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的措施。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的措施。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支持的一种特殊规定。减免税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按其方式划分,可分为征税对象减免、税率减免和税额减免。

2.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数额征税。如现行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月销售额5 000—20 000 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300 —500 元,即为起征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免征的部分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如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 500 元,即为免征额。两者的区分,前者是达到或超过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不征税,而后者是达不到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均按扣除该数额后的余额计税。

(八)总则、罚则和附则

总则是规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征收主体等内容。

罚则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一般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

从税法职能角度看,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是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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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立法,是具体规定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法要素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实体法而言,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1)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税种一共有18 个,其中的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 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征收管理,199 6年财政部农税管理机构划归国家税务总局,这些税种就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现行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系。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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