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往主要研究概述
经济法学者在研究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时大多指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有人以为,经济责任的含义在于角色责任、能力责任、组织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角色责任包含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意思,能力责任则是指和职位、角色、资格、判断能力等相适应的责任。[117]在这里,其所指的能力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角色责任。有人以为,经济法主体的角色特定性是研究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一个重要限定,[118]并在与民事责任相比较时指出:“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无差别的。”[119]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制是一种角色化的法律关系,它将角色设置及权义(责)、利益与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责任相联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制度选择的客观要求。”[120]还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对等性、不均衡性,因为“经济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故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差异”。[121]有人在区分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是扮演了这两种角色而承担的“岗位责任”;另外,他还指出了经济法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即因有责主体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22]实际上,差别责任与角色责任并无质的不同。
(二)以往研究重心及不足
以往对经济法责任作为角色责任的研究重心是从调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经济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不同地位着手,论证这两类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义上的角色性并不能体现出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带有非常明显的行政法痕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也是基于这种不同的地位而承担行政责任。因此,以往研究并没有抓住经济法作为角色责任的重点所在,因而以往这方面的研究大多只有寥寥数语,难以将研究进一步深入。那么,重点何在呢?笔者以为,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别”[123]而承担的不同经济法责任才是研究的重点所在。(www.xing528.com)
“角色责任”(role-responsibility)是哈特在《责任》一文中使用的一个概念。哈特在《责任》一文中通过虚构一个沉船事件,运用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主要分析了“责任”一词的四种意思:角色责任(role-responsibility)、因果责任、应负责任和能力责任。“角色责任”中的“责任”相当于“义务”;因果责任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确定责任,以过失侵权行为责任为典型;应负责任是指法律上的应负责任,即法律责任;能力责任是从人的思考、理解、辨认和控制能力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对确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意义。[124]哈特指出,船长对船的安全负责就是他的角色责任,角色责任的依据可归于一定的地位或职务,即归于一定的角色。只要一个人具备了一定地位或角色,就对履行这些义务负有责任。换言之,角色责任是因一个人的社会角色而承担的责任。角色是什么?角色是人的社会面具,是个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坐标点,是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的显现。[125]但“角色”并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法律中与之对应的是法律关系主体,角色责任实际上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据其一定的角色所承担的第一性义务,若该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于角色责任与人的社会地位或身份密切相关,不如借用“身份性”一词来概括市场主体所负有的经济法责任(以下简称“市场主体责任”)的特征。[126]当然,此处的“身份”并非民法上的“身份关系”意义上的身份,更不是“封建身份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实际的社会经济地位,也可以说是个体或组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坐标点。
基于以上论述,下文拟先从“从身份到契约”与“从契约到身份”的比较视角阐释市场主体责任身份性的法律缘起,然后再从风险社会中市场主体的风险地位的视角揭示市场主体责任身份性的风险根源——风险地位的不平等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