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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之争:变革路径选择的重要关键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点即使是反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也不否认。从言语环境的角度而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争产生于不同部门法语境的冲突,如民法现代化语境与经济法语境的冲突、多重行政法语境与经济法语境的冲突以及不同经济法语境之间的冲突等。从非言语环境的角度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争又源于风险社会语境下变革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同路径选择。

独立性之争:变革路径选择的重要关键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实质上就是指经济法责任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所谓法律责任体系,[102]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由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所构成的体系。“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以责任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以责任的人数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103]一般意义上所论及的法律责任体系指的就是所谓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构成的体系。正如有学者所言,“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以行为人所违反的三个或四个主要部门法为基础的”,[104]可以说是一种部门法责任体系,深受部门法划分的影响。而“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以所谓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的分类去套用于各类法律,自然会出问题”[105]。因此,如果囿于上述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当然无立足之地。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传统法律责任体系要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就必须不断变革。此点即使是反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也不否认。在法的发展历史上,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本身就是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内容,以使法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融洽。

时至今日,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面临着新的社会挑战——风险社会的挑战。风险社会是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人类社会的一种新概括:在这种现代化进程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社会正经历着从短缺社会的财富分配逻辑向晚期现代性的风险分配逻辑的转变。[106]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全球性、不可计算性、可建构性、反身性、制度化性和传染性。[107]这些风险时刻威胁着人类社会生活的自由与安全,大大改变了旨在保障和实现自由与安全的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与之相适应,风险社会必然会产生新的法律需求。从法律责任制度方面看,这些法律需求可以概括为两种方式:一是工业社会时期构建起来的传统法律责任制度的内部修正;二是有可能在传统法律责任制度之外产生出新的法律责任制度。(www.xing528.com)

从言语环境的角度而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争产生于不同部门法语境的冲突,如民法现代化语境与经济法语境的冲突、多重行政法语境与经济法语境的冲突以及不同经济法语境之间的冲突等。从非言语环境的角度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争又源于风险社会语境下变革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同路径选择。为了应对工业化以来凸显的各种社会风险,是通过修补传统的法律责任体系加以应对,还是突破传统的法律责任体系发展出新的独立的法律责任?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等倾向于前者,经济法学者有的选择前者,有的选择后者。

事实上,很难评价这两种不同选择的优劣。这涉及静态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与处于变动发展的现实法律责任制度之间的冲突,是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之间的冲突。法的稳定性与法的变动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法谚云,法是老的好。因为总在变化的规则难以被人了解,也难以给人安全感,而稳定的制度使得人们将自己的优点最佳地适用于老的制度,并养成一种本能地遵守它们的习惯,这有利于减少制度的执行成本和提高制度的可依赖性,但是稳定的制度也有制度僵化的危险。[108]基于对社会稳定的预期,人们对既往的制度具有先天的依赖性,但是在变动不居、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等之所以不赞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可以说是源于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惯性依赖,其更为注重的是法的稳定性,对于风险社会的新的责任制度需求,则期望通过传统责任体系的内部修补加以满足。反之,主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法学者更为注重的是法的变动性,认为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内部修补并不能完全满足风险社会的新的责任制度需求,法律责任制度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开放的法律责任体系中,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并非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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