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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制度改变:以经济法为中心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控权论”行政法语境下,经济法学者对经济行政责任论的质疑就是从探讨行政法的本质入手,企图通过论证现行行政责任制度及其理论与现代法治的不相符来重新界定行政责任,其结果自然是确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控权论”行政法十分重视注意发挥行政程序的权力控制功能,从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控权论”行政法可以说是一种行政程序法。这与将罚款作为典型的行政责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法律责任制度改变:以经济法为中心

在“控权论”行政法语境下,经济法学者对经济行政责任论的质疑就是从探讨行政法的本质入手,企图通过论证现行行政责任制度及其理论与现代法治的不相符来重新界定行政责任,其结果自然是确立独立经济法责任。如有人认为,当前法学界对行政责任的错误定性是设置经济法责任的障碍之一,将行政处罚归结为行政违法责任是人治的“管理行政法”思想的反映,与法治时代的现代行政法本质属性和价值选择相违背,从而将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的责任视为行政法中的责任。[74]其所指的现代行政法实质上就是“控权论”行政法。

“控权论”行政法十分重视注意发挥行政程序的权力控制功能,从区分实体法程序法的角度而言,“控权论”行政法可以说是一种行政程序法。如在美国,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活动的实体法;在广义的行政法学者看来,行政法还应当包括行政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75]在有的经济法学者看来,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就存在某种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如有人从经济法的执行入手,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视角探讨行政责任在保障经济法实施方面的缺陷,认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这些明显属于传统行政法的法律只不过是经济法执行的程序法。因此,依据这些程序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实际上是因为违反了作为实体法的经济法,况且在经济法中更不乏此类法律责任的规定,“将经济法部门法中的罚款作为经济法责任形式并无不当,但应称其为经济法责任,不宜称其为行政责任”。[76]言下之意,不能因为罚款被系统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就否定基于经济法作出的罚款的经济法属性,经济法主要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法》是实施经济法的重要程序法之一。这与将罚款作为典型的行政责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此种论证有一个前提,即将行政法局限于程序法。这显然受到了美国狭义行政法理论的影响,但是,行政实体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如果“行政实体法”与“经济法”只不过是行政法学者或经济法学者从不同的理论体系出发对同一法律现象的不同指称,那么只要这两种理论体系能够自圆其说,就很难说哪一种理论更优越。著名行政法学者王名扬教授在评价广义与狭义的行政法时指出:“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然而也不能因此完全忽视狭义行政法概念的作用。从教学和研究的观点而言,狭义行政法是基础。”[77]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上,恐怕也不能完全偏向哪一方,至少从教学和研究的立场出发,两者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www.xing528.com)

总之,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围绕经济法责任的多数争议是一种语境冲突,[78]因为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行政法”含义的理解存在明显的不同,“参与争论的双方虽然使用同一词语,其负载的意义和内容的信息却很不相同,甚至代表截然相反的观念”。[79]正是由于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之本质的不同理解导致了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有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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