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概念的称谓不一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但是,从比较法上考察,“在诸多域外行政法学的著述中以及行政立法中,我们几乎无从发现‘行政法律责任’这一称谓,与之比较接近的是一个概念是‘行政损害赔偿责任’”。[45]而在不同的国家,行政责任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政府责任’或‘政府侵权责任’,英国称之为‘国家责任’,日本称之为‘国家赔偿责任’,德国称之为‘公务责任’,法国称之为‘行政责任’,瑞士称之为‘联邦责任’等。”[46]
(二)多重行政法语境中的行政责任
尽管“行政责任”一词在我国立法中多次出现,[47]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但是对于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法学界的争议仍然很大。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责任概念的界定可谓是众说纷纭,行政法学者胡肖华教授梳理了九种不同的论述,[48]其中有的论述是大同小异,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五种:一是行政法学初创阶段受苏联影响的理论,认为行政责任是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是行政责任的主体,这是一种“管理论”行政责任观,依据“管理论”行政法理论,行政处分就不是行政责任;二是认为行政责任涵盖了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此论混淆了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将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责任泛化成纪律责任,有使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之嫌;三是将行政责任等同于行政侵权责任,其承担者是行政主体,此论与法治国家和现代公共行政理念相符,是一种“控权论”行政责任观,此论另有几种大同小异的表述,主要区别是将责任承担者扩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此论,长期以来被我国法学界视为典型行政责任的行政处罚就不是行政责任;四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论,即行政责任的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这是一种“平衡论”行政责任观;五是广义与狭义行政责任论,就是把第三种和第四种结合在一起。
关于行政责任概念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责任承担主体究竟仅指行政主体,还是要将行政相对人涵盖在其中”。[49]行政责任作为行政法所设定的法律责任,其含义与范围取决于对行政法本质与功能的把握。对此,经济法学者已经非常精辟地指出:“行政法到底应当是‘管理法’、‘控权法’还是‘平衡法’,对认识行政责任有着决定性的意义。”[50]反观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责任的研究,所谓的广义、狭义行政责任理论明显抱有调和“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行政法语境中的行政责任的幻想,因而不可能触及问题的根本。(www.xing528.com)
(三)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难以区分
“行政处分”对于国人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字眼,我国现行立法实际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行政处分,一种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一种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行政处分。[51]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它与行政处罚一样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责任。从形式上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形式上做了规定,其所规定的行政处分应当属于法律责任,从而有别于违纪责任。从内容上看,它强调的却是对行政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追究纪律责任”。[52]尽管可以通过纪律责任的法律化将这些被追究的纪律责任解释成法律责任,从而将纪律处分归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但是行政处分追究的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纪律责任,而且更主要的是追究行政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这就背离了行政责任的基本前提——行政违法性。正是由于秉承了“行政处分追究纪律责任而非法律责任”的理念,行政处分这种内部责任制度也缺乏实质上的法律程序制约,在行政法上被视为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也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诸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类的司法管辖权,行政处分不具有可诉性,救济途径局限于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而且《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这就使得对公务员个人权利影响巨大的行政处分失去了外部监督机制,行政处分的正确性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可以说,“现行制度仍不能充分回应修宪后保障人权的现实要求”。[53]
一言以蔽之,行政法学界的行政责任理论尚不能合理解释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行政处分现象。总的来看,实践中的行政处分在很大程度上被泛化成了一种内部纪律责任,很难避免责任追究的政治化、运动化,失去了法律责任追究的程序性和救济性。究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将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政纪处分)混为一谈,且往往把行政处分乃至所有行政责任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54]
总之,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责任及其相关概念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其内涵与外延并不确定。相对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被我国法理学界尊为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的行政责任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法学概念,在理论上,行政责任范畴未定;在实践中,行政责任又被泛化。这无疑给区分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很容易造成不同语境下的争议。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有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若干争议就源于多重行政法语境冲突,接下来不妨对其中的某些争议进行语境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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