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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中的法律责任制度改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是经济行政法论。因此,其法律责任是一种经济行政责任,是对违反经济行政义务的当事人的法律制裁,由拥有经济行政处罚权的经济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实质是依法损害经济行政违法行为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以达到惩戒行为人的目的,依其性质不准当事人免除或限制责任范围。下文不妨从行政责任的概念、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入手来廓清有关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一些争议。

经济法论中的法律责任制度改变

反对独立经济法责任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是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争议较大。德国学者乌茨·施利斯基将“经济法”理解为“对经济生活有重要意义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39]将其分为经济私法、经济公法和经济刑法,经济公法(广义上的经济行政法)又包括了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和竞争公法等。“经济行政法则是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利,赋予其义务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组织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0]韩国行政法学者金东熙指出,经济行政法构成了所有国家法秩序的一部分,最近开始以独立的法领域出现,但对于经济行政法的概念或研究对象及领域,至今仍无确定的观点。如果将经济法定义为“为使整个国民经济全体生产合理的秩序而规范经济的法”,经济行政法在一定范围内与这种经济法重叠。[41]

在我国,经济行政法是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经济法的一种观点被提出来,主张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属于部门行政法的层次。[42]经济行政法论者以为,经济法不是与民法、行政法并列的部门法,而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子部门法。因此,其法律责任是一种经济行政责任,是对违反经济行政义务的当事人的法律制裁,由拥有经济行政处罚权的经济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实质是依法损害经济行政违法行为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以达到惩戒行为人的目的,依其性质不准当事人免除或限制责任范围。[43]可见,在经济行政法论者看来,不存在所谓的经济法责任问题,自然谈不上什么独立性了。(www.xing528.com)

更有人指出,“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提出一项能够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所谓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仍然没有逃出民事责任的范围,所谓的停产停业、罚款等更是典型的行政责任”。[44]是不是真如以上学者所言的那样,所谓的经济法责任除了是民事责任之外,就是行政责任呢?回答这个问题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什么是民事责任,什么是行政责任。而对于行政责任的含义与范围,不仅在经济法学界,即使在行政法学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的背后蕴含的是对行政法本质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的不同理解。下文不妨从行政责任的概念、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入手来廓清有关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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