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这个令哈特烦恼不已的问题带给了法律人不少的理论困惑,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严肃的思想家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1]与之相似的是,“什么是经济法”“什么是经济法责任”带给经济法学者的烦恼[2]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围绕此类问题产生的争议在中国法学界可谓是“盛况空前”,其中尤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为甚。在法理学界,无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的法律责任分类均无经济法责任。[3]有民法学者在论及民事责任的特征时指出,区别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参照标的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包括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一个在立法上和学理上含义都不很明确的概念,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相对应,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是同一个层次,经济责任只不过是某些经济法学者取代民事责任的概念而已。[4]在经济法学界内部,有关经济法责任的争议也甚为激烈。鉴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事实上已经成了研究经济法责任不可回避的问题,此问题的产生又与“什么是经济法责任”乃至“什么是经济法”“什么是法律责任”“什么是法律”等问题密切相关,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远非定义式思维方式所能解决,因此,应当从产生这些问题的特定语境出发,辨析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之争的原因。只有廓清了这些争议,才可能消除对经济法(学)的傲慢与偏见,才可能探寻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特征、发现拓展经济法责任制度的难点。本章试图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从言语语境和非言语环境两个方面来廓清有关经济法责任的一些争议。言语环境指产生这些争议的不同部门法知识体系,非言语环境则指引发这些部门法知识体系变革的风险社会环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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