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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改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鉴于定义式思维方式之流弊以及经济法自身的先天性语言困境,本书无意寻求“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性定义,而是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定语境来理解和把握其含义与特征。因此,对经济法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对法律责任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经济法责任的含义。从责任发生的领域看,经济法责任可以分为市场规制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

风险社会中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改变

综上所述,鉴于定义式思维方式之流弊以及经济法自身的先天性语言困境,本书无意寻求“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性定义,而是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定语境来理解和把握其含义与特征。在宏观上,这一特定语境是19世纪晚期以来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风险社会语境;在中观上,这一特定语境从属于经济法语境,就是把整个经济法知识体系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经济法责任不是单独出现的,而是作为整个经济法知识整体的一个组合存在,经济法责任的意义不能脱离整个经济法知识整体;在微观的“言语环境”上,“经济法”与“责任”是构成“经济法责任”的要素,是分析“经济法责任”意义的基本单位。因此,对经济法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对法律责任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一)“经济法责任”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的总体性描述

“经济法责任”作为整个经济法知识体系的基本单位,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的总体性描述。按照魏德士教授的阐述,描述性概念与规范性概念相对应,规范性概念是包含了价值标准的概念,要理解这些概念,必须先做价值判断,如“故意”“过失”“重大事由”等。描述性概念的使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法律自身当中,用于描述特定事实行为或者一般而抽象地确定法定的事实构成,如对期限的确定;二是在法学研究中借助描述性概念来划分法律学科,是对法律概念与规范的总体性描述,如“物权法”是关于“物上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4]“经济法责任”就是对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的总体性描述,其分类标准是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而不是某种具体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是专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不是泛指所有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85]

(二)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二元结构体系

经济法责任对经济法领域之法律责任的总体性描述不应当是随意的、零散的,而应当是系统的,即经济法责任是一个责任体系。经济法责任体系又从属于特定的经济法知识体系,在二元经济法体系下,经济法责任就是一个二元结构体系。从责任主体上看,经济法责任主体可以分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依据其实际上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市场主体又可以分为强势市场主体与弱势市场主体,并因此而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政府主体可以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从责任发生的领域看,经济法责任可以分为市场规制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由于二元结构的经济法责任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要像民法理论“提取公因式”那样提炼出一般性的经济法责任定义,有点勉为其难。因此,不如从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出发,研究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法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征。[86]本书遵循的正是这样的一种研究思路。

【注释】

[1][美]德怀特·杜蒙德:《现代美国》,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8页。

[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9页。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2页。

[6][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7]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载《经济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8]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9]杨立新:《人身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38页。

[10]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41~253页。

[11]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12]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9页。

[13]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261页。

[14]参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1页。

[15]如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的“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邓峰:《论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与财产责任的融合》,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翟继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薛克鹏:《经济法综合责任论质疑》,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李志刚:《调制受体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载《法学》2007年第6期;刘水林:《论民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的“激励性报偿”》,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6]笔者于2010年4月25日以“经济法责任”为主题再度检索“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有搜索结果40条,其中直接有关的共30条,具体内容涉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形式、独立性、归责原则等。如张德峰:《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研究》,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王涪宁:《经济法责任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17]参见时建中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献辑要》(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2~497页。

[18]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19]如杜飞进的著作《论经济责任》就比较早地使用“经济责任”一词,认为“经济责任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参见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20]党宪中以为,广义上的经济责任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中都有表现;狭义的经济责任,也很难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划清界限,实际上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一部分。参见党宪中:《“经济责任”质疑》,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6期。漆多俊教授以为,“经济责任”即财产责任,它只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种责任形式,但不是其唯一形式,“经济责任”并不能替代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21]管斌、崔征、康健:《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22]管斌、崔征、康健:《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23]管斌、崔征、康健:《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24]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2页。

[25]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26]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和二重性》,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27]李中圣:《经济法责任论略》,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类似的表述还可以参见: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30页;苏惠详、邱本:《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页;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朱崇实:《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6页;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28]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150页。

[29]戴凤岐等:《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30]此乃王全兴教授在全国经济法年会上的发言,参见管斌、崔征、康健:《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1]参见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145页。

[32]关于“法律责任”定义的相关阐述,可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33][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3页。

[34]转引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35][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36]参见[英]H.L.A.哈特:《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载[英]H.L.A.哈特:《法理学与法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4页。

[37]参见吴丙新:《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适用的合法性与妥当性》,山东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38]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170页。

[39][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40]参见王路:《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载《哲学研究》1994年第6期。

[41][德]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5页。(www.xing528.com)

[42]参见韩秋红:《“能否言说”与“有无意义”——现代西方语言哲学转向的真实意蕴》,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5期。

[4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44]参见王路:《论“语言转向”的性质和意义》,载《哲学研究》1996年第10期。

[45]弗雷格在1879年出版的《概念文字》中提出建立一种形式语言,以形式语言构造了一个一阶谓词系统,从而开创了现代逻辑。关于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及其与哲学的关系,可以参见王路:《论逻辑与哲学的融合与分离》,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10期。

[46][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47]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48]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49]参见[英]H.L.A.哈特:《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载[英]H.L.A.哈特:《法理学与法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5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51]Walter Probert,Law,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Charles C.Thomas Publisher,1972.21.

[52]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382页。

[5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144页。

[54]专业语言就是一种人工语言,自然语言又叫日常语言或基本语言。

[5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56][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5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58]参见周大伟:《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59]参见黄茂钦:《经济法“语言”:形塑现代社会生活的真实》,载《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1期。

[60]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75页。

[61]“其他学科对经济法还存在深深的成见,不理性地拒绝和否定经济法,或者无视经济法的存在”的事实可以证实此点,参见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62]参见黄茂钦:《经济法“语言”:形塑现代社会生活的真实》,载《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1期。

[63]参见[苏联]B.B.拉普捷夫:《经济法的主体》,载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译:《苏联经济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78页。

[6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6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66]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67]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论述,参见阳建勋:《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之回顾、反思与展望》,载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1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37~57页。

[68]在语境的范围上,即什么是意义的基本单位上,有词、语句、语言游戏和整个科学体系之分。如洛克休谟将词看作是意义的基本单位,弗雷格把语句或命题看作是意义的基本单位,维特根斯坦将语言游戏看作是意义的基本单位,蒯因将整个科学体系作为意义的基本单位。

[69]郭贵春:《“语境”研究纲领与科学哲学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70]参见成素梅:《语境论的科学观》,载《学术月刊》2009年第5期。

[71][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72][英]H.L.A.哈特:《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载[英]H.L.A.哈特:《法理学与法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73]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74]参见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75]参见田成有:《歧义与沟通:法律语境论》,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

[76]苗金春:《后现代法学面面观》,载《理论学刊》2006年第4期。

[77][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页。

[78][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8页。

[79]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80]也有将经济法理解为一种独立的部门法,而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三大责任的综合。对此,也有学者表示质疑,认为综合责任论实质上否定了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也就否定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参见薛克鹏:《经济法综合责任论质疑》,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8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82]单飞跃、李莉:《语境中的经济法——关于经济法的话语体系》,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83]刘光华:《经济法的语境论研究进路》,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4]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86页。

[85]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86]已经有学者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参见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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