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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特定语境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6]同样,“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就是一种经济法责任理论知识的语境论。以“经济法责任”为例,这一语词在结构上是一个偏正结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和“责任”,“经济法”和“责任”就是分析“经济法责任”意义的基本单位。在法律责任的分类上,是固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严格区分的传统语境,还是顺应法律社会化的趋势重构法律责任体系,这直接关系到经济法责任的定位。

经济法责任的特定语境分析

(一)哲学与法学上的“语境”

“语境”(context)是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用词。所谓“语境”,指的是词或语句等语言表达式所处的特定环境[68]语境的范围在西方语言哲学发展历史上有一个从词到语句、从语句到语言游戏以至到整个科学体系逐步扩大的过程。19世纪的洛克休谟、密尔等认为从词本身就能确定词的意义,词被看作是意义的基本单位。在他们看来,不存在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对语境的依赖性问题。弗雷格说:“只有在语句的语境中,而不在孤立的词中,才能找到词的意义。”“词只有在命题之中才有真正的意义。”弗雷格把语句或命题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成为语境论的首创者。维特根斯坦在早期继受了弗雷格的观点,他说:“只有命题才有意义;只有在命题的语境中,名称才有意义。”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把语言游戏作为意义的基本单位,因为语言游戏是生活形式的基本单位,而词和语句都没有独立的意义,它们只是在语言游戏中才获得了意义。蒯因把整个知识体系看作经验意义的基本单位,提出了“整体论的检验理论”——基本思想是,关于物质世界的各种命题在接受感性经验的检验时不是单独出现的,而是作为一个组合起来的整体。不仅如此,语境观念还从“言语语境”扩展到了“非言语语境”,“包括‘情景语境’、‘文化语境’和‘社会语境’。语境的观念从‘关于人们在语境中的所言、所作和所思’转变为‘以语境为框架,对这些所言、所作和所思进行解释’,从而跟语词和文本所反映的外部世界的特征,跟世界的本质,尤其是知识和真理问题关联了起来”。[69]例如,在科学技术哲学上,就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以真理符合论为基础的科学观——语境论的科学观。语境论的科学观不再坚持传统的真理符合论,而把真理理解为是科学追求的长期目标;科学语言描述的不是客观世界,而是描述科学认知的结果,科学术语是针对理论模型的,不是针对世界的。[70]

语境论在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理论中已经得到明确的体现。哈特在评价关于什么是法律的不同说法时指出:“若在他们的语境下来理解,上面那些似是而非的陈述既具有启发性,又令人困惑。”[71]不要“将‘权利’与‘义务’、‘国家’或‘法人’等词汇从句子中剥离,因为只有在句子中它们的功用才能被全面地看到。”[72]语境论也对我国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张文显教授在论及语义分析方法时就指出,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现象”。[73]在苏力看来,“语境论”是研究法律制度的一种进路和方法,是力求语境化地即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74]田成有理解的语境则是多向度的知识背景,包括构成某种事物的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时代精神等文化台面的特质;是观察事物所持的角度、立场和文化眼睛;是附属于观察者身上的一种无形的文化积淀物。[75]可见,我国法学界也将“语境”从“语言语境”扩展到了“非语言语境”。

“基于语言学的转向,后现代法学必然反对现代法学的普适性知识理论,必然导致法律知识的语境论或地方性,提倡一种多元的、差异性的法律知识理论。”[76]同样,“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就是一种经济法责任理论知识的语境论。由于在经济法责任研究中充斥着政策性语言、经济学语言与其他部门法语言掺杂糅合的局面,经济法责任研究又受制于先天性的“语言瓶颈”制约,这就更加需要对经济法责任的语境问题进行考量,依据经济法责任的特定语境对其进行语义分析,以阐明对“经济法责任”概念的基本把握。

(二)“经济法责任”的言语环境

分析“经济法责任”的言语环境,就是从微观视角分析构成“经济法责任”意义的基本单位。这就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析构成“经济法责任”这一语词的要素或结构,以理解和把握其含义。尽管我们不以为语词本身就能确定语词的意义,但是也不可否认,分析语词的结构要素或结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语词的意义,而且构成语词的要素事实上隐含着语词所依托的命题或语境。以“经济法责任”为例,这一语词在结构上是一个偏正结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和“责任”,“经济法”和“责任”就是分析“经济法责任”意义的基本单位。换言之,对于“经济法”和“责任”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构成了理解“经济法责任”意义的“前理解”。

1.对责任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经济法责任的含义。责任有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等之分,而“责任”在法律之外运用得更为广泛,法律责任的“基本关注点所在乃是一个与受到制裁的观念紧密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责任概念”。[77]责任的自然主义以为,责任的本质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但是忽视了“被害人”和社会。[78]分析法学派以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国家制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是一种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不是以国家武力为后盾的制裁,也不是法律规则的道德基础,而是来自于法律所要保障的社会利益。[79]按照分析法学派的理解,经济法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来认定和归结;而按照社会法学派的理解,经济法责任的最终权威来自于经济法所要保障的社会利益,代表社会利益的社会专门机关也可以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如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的责任认定与执行。在法律责任的分类上,是固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严格区分的传统语境,还是顺应法律社会化的趋势重构法律责任体系,这直接关系到经济法责任的定位。(www.xing528.com)

2.对经济法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将“经济法”理解为一种“综合经济法学说”,就会有相应的经济法责任综合论;将“经济法”等同于“经济法律法规”或“关于经济的法”,也会导致经济法责任综合论;将“经济法”理解为“经济行政法”,自然会产生经济行政法责任论;将经济法理解为与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独立的部门法,则经济法责任有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部门法责任。[80]可以说,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其独立性之争的根源仍然在于对“什么是经济法”的不同理解。再进一步追溯,对“什么是法”的不同理解也会导致对经济法责任的不同理解。如果将法局限于狭隘的国家法(硬法),而不包括与之相对应的软法,那么经济法责任就只能是一种国家法责任,就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来认定和归结。

3.经济法责任的语境从属于经济法语境。“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学者指称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责任问题的专业语言,其特定语境应当从属于经济法语境而非其他部门法语境。依据蒯因的“整体论的检验理论”,经济法语境就是把整个经济法知识体系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以经济法责任为例,它不是单独出现的,而是作为整个经济法知识整体的一个组合存在,经济法责任的意义不能脱离整个经济法知识整体。李昌麒教授指出:“经济法学的文章要真正摆脱不被认为是经济学文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完成从经济学语境到经济法语境的转化。”[81]这说明经济法学者已经认识到了经济法语境的重要性。经济法语境实质上也是一个经济法的话语体系问题,“经济法学科长期以来对传统部门法律的依附性,而缺乏自我指认、自我建构的独特品格,从而致使经济法学自己的话语体系无法在特定的论述和制度性语境内形成”。[82]

(三)“经济法责任”的非言语环境

从“言语环境”入手分析“经济法责任”有利于理解和把握其含义,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而对于“经济法责任”之特征的把握则要着眼于经济法责任产生与发展的“非言语环境”。这种语境提供的是理解“经济法责任”的宏观环境。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依托于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语境的特定语境,这种语境就是19世纪晚期以来社会转型背景下“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市场失灵)、国家第四种权力的出现及有效运作、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社会本位)等特定语境”。[83]概而言之,这种语境就是一种风险社会语境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法律社会化语境。经济法责任的风险社会理论诠释就是基于风险社会语境探讨经济法责任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及其特征,揭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风险根源。

(四)中国“经济法责任”的特定中国语境

以上对“经济法责任”语境的探讨基本上是以19世纪晚期以来的西方社会为基础,因而是一种西方范式的经济法责任语境。而语境具有时空性,不同时空下的语境构成不同的特定语境,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的经济法实践必定有其特定的中国语境。如何看待西方范式的经济法责任语境与本土的中国经济法责任语境?不容否认的是,中国经济法实践事实上已经深受西方范式理论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范式的经济法责任理论本身就是中国经济法责任语境的一个重要组合。然中国的经济法实践毕竟有其特殊的时空条件: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渐进式改革的社会转型,政府在社会转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这与西方社会推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市场经济地位仍未为一些西方国家认同;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于西方,西方法治文明源远流长、深入人心,中国权力文化根深蒂固、法治理念正在形成之中。这些特定的语境使得中国经济法责任制度会打上深深的中国烙印,综合经济法责任论、经济行政法责任论在中国的流行以及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迟迟难以建立就是这些烙印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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