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和新旧分析法学的流变已经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语言学转向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法理依据。此外,“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语言学转向还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正是这些特殊原因使得“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语言学转向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
(一)经济法的语言困境使得经济法的责任研究更加需要体现其特有语境
由于“经济”一词的多种含义以及法律与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自19世纪晚期产生以来就一直饱受“语言瓶颈”的制约。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者佟柔教授就曾尖锐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因为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58]“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其说是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不如说是贬低了经济法。笔者在此无意于就此进行所谓的论战,只是想借此印证,经济法及其研究所遭遇的先天性语言困境。
对于19世纪晚期以来出现的诸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之类的新的法律现象,从部门法划分的视角将其归为一类并称之为“经济法”。从法律语言的视角看,这需要一种新的法律语言——经济法语言的形成,经济法语言就是要将经济生活事实纳入经济法的法秩序,以联结日常经济世界与经济法律世界。[59]然而,经济法语言的形成具有不少先天性困难。其一,如上所述,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先天性紧密联系使得人们很容易误解经济法,法律语言的两个面向即专业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的冲突在经济法语言上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关于“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主体”等的争论就反映了经济法语言两个面向的冲突。考夫曼教授在论及日常语言与专业语言的关系时指出,法律专业语言的语法及语意不是建立在一种清楚的规则之上的一种科学语言,因而不是一种科学语言,甚至也不是一种专业语言,而是一种法律人之间的身份语言,只是专业人之间共同同意使用的一种语言习惯(专业的日常语言)。[60]经济法语言本应当是经济法专业人士之间共同同意使用的一种语言习惯,是经济法专业的日常用语。而将经济法仅仅理解为与经济相关的法律会导致经济法语言泛化成纯粹的日常语言,丧失经济法语言作为专业语言的特色。
其二,较之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毕竟还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语言要突破传统法律语言体系的桎梏或约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经济法语言要与传统法律语言体系融为一体更非易事。[61]因为经济法语言形塑的是现代社会生活,为了适用复杂的现代社会结构形势,从语言上表现出与日常语言和日常世界更紧密的关联性,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等这些在日常语言中普遍存在的词汇进入经济法领域,并被赋予了法律意义。与传统法律语言相比,经济法语言不再偏向于抽象性、一般性的“宏大叙事”,而是关注特定范围的主体和特定领域的问题。[62]
经济法语言的上述困境在“经济法责任”这一概念上得到了比较明显的体现。首先,“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学界研究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责任问题所使用的语言称谓,是经过多年争议之后才形成了目前的共识。但是由于偏好定义式的法律思维,经济法学者总是试图对其进行定义,以期揭示经济法责任的本质,以力图将其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相区别。殊不知这样一来,人云亦云的经济法责任定义却使得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责任问题更加复杂化。其次,尽管经济法学界对采用“经济法责任”一词形成了基本共识,但“经济法责任”并没有成为经济法专业的日常语言,因为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含义并未形成多少有力的共识;“经济法责任”更未为其他部门法学界及法理学界所接受成为整个法律专业的日常语言。他们能否接受“经济法责任”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取决于他们自身观念的转变,这实际上是从封闭到开放的观念转变,没有一种开放的态度,就不可能突破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束缚而接受经济法责任。相对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而言,“经济法责任”是一个新的法律概念。这一新的概念是否适当或者正确?如B.B.拉普捷夫所言,新的法律概念不一定要完全符合已经形成的法律概念时才是正确的,因为法律概念不是从自身中发展起来的,而是在同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相联系中发展起来的。由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旧的概念已经不符合社会关系发展的新条件了,新的法律概念的出现才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新的概念不是现有概念所能容纳得下的。[63]“经济法责任”就是这样的一个新概念。
第二,取决于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状况。相对而言,后者更为关键。其他部门法学者及法理学界至今仍不能接受“经济法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含义未能形成有力的共识。面对“什么是经济法责任”的诘问,深受概念法学影响的经济法学者希望将经济法责任理论建立在定义的脊背上,未能从使用“经济法责任”的特定背景和条件去阐释其内涵。而“定义只不过是用简明的语言揭示概念内涵的初级方法。对于仅想对被定义的词语(对象)有一个大致的、概括性了解的人来说,定义可能是个方便的工具。而对于科学研究和专业来说,定义是远远不够的,何况有许多定义拘泥于形式主义或固定的模块,全然没有考虑到概念(现象)的本质内容”。[64]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又何尝不是拘泥于形式主义或固定的模块呢?这样的定义对于法学研究恐怕只有微小的价值,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定义的层次上远远不够,而更加需要体现经济法的特有语境,要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或者逻辑形成的过程中来阐释经济法责任。一句话,就是强调经济法责任的意义对经济法语境的依赖性。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定义偏好’所导致的不受语境限制,对概念、语句、命题采取随心所欲的态度以及学术讨论中的武断作风,减少学术浪费”。[65](www.xing528.com)
(二)概念形成的有限自主性是经济法责任研究语言学转向的无形压力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界在研究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责任问题时所创造的一个新概念,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经济法自己的法律责任理论体系。在法学中,专业术语的形成与约定有相当的自主性,但是这种创造新的法律概念的自主性又是有限的,新概念必须避免不清楚的、容易引起误解的新词语或定义,那样对法学和法律实践都是有害的;法学文献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人为创造的新词加重了理解法学中的事实和解决办法的困难。魏德士教授还戏说要制造新概念的人要缴纳费用存入“反概念法学基金会”,并对创设了有用的或确有必要的词语的发明者给予利息奖励,[66]反过来这也是对创造不必要概念的人给予了惩罚。
魏德士教授的以上论述值得经济法学界反思。以“经济法责任”为例,经济法学界就承受着“概念形成有限自主性的压力”——民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大都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个没有必要的概念。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去论证其必要性成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难题。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此倾注了不少的精力,也取得了不小进展,但总体上而言上述压力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有压力才有动力,经济法学者也没有必要妄自菲薄,而应当寻求新的研究路径,以求突破。在笔者看来,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语言学转向不再将经济法责任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从经济法责任产生与发展的特定语境,如其社会基础、历史背景以及经济法知识体系等来加以阐述其特征,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消解学术纷争和促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多元化的现实需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界也十分重视对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以至于有人将法学研究方法的知识体系称之为法学方法论。多年来,我国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也是在法学研究方法层面上使用“经济法学方法论”这一概念,取得了不少成果,促进了经济法学的发展。总体上看,在过去的经济法研究中,价值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都得到了运用,其中价值分析方法得到了极为广泛和比较成熟的运用,经济法学者正是主要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基本上澄清了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功能与宗旨等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初步构建了经济法理论框架,但是也忽视了法解释学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忽视法解释学方法使得经济法研究空洞化,忽视语义分析方法使得关于经济法的学术纷争不断。消解经济法学界的内部纷争,整合经济法学研究资源有赖于在经济法研究中广泛和深入地运用语义分析方法。[67]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强调从特定语境出发加强对经济法责任含义的语义分析、辨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争、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这对于促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消解不必要的学术纷争等具有现实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