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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学流变中的法律责任制度改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法理学教授博登海默指出,新分析法学否弃了早期分析法学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本的法律概念进行注释那种单一的做法,承认其他研究方法也是合理的;大多运用了现代的尖端逻辑工具,包括符号逻辑和计算机科学,或者坚决依靠语言科学的发现和成就;对司法程序的调查研究更为严密和详尽。新分析法学的头面人物哈特将语义分析哲学引入了法学领域。

新旧法学流变中的法律责任制度改变

20世纪下半叶兴起了一场新分析法学运动。美国法理学教授博登海默指出,新分析法学否弃了早期分析法学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本的法律概念进行注释那种单一的做法,承认其他研究方法也是合理的;大多运用了现代的尖端逻辑工具,包括符号逻辑和计算机科学,或者坚决依靠语言科学的发现和成就;对司法程序的调查研究更为严密和详尽。[48]因此,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大力运用语义分析方法的新分析法学又被称为语义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的头面人物哈特将语义分析哲学引入了法学领域。他在1953年《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的就职演说从定义造成的诸多困扰入手,指出:“不应像传统下定义的方法那样,将‘权利’与‘义务’、‘国家’或‘法人’等词汇从句子中剥离,因为只有在句子中它们的功用才可能被全面地看到,而且对于这些被剥离的词汇来说,也不应该要求它们的种属与差别。”[49]在哈特看来,不应当抽象地去回答“什么是权力”“什么是法人”之类的问题,而应当通过弄清这些概念被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去阐释它们,因为法律词语、概念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有着多种的意义。[50]英国格兰维尔·威廉斯论述了语词的模棱两可性,认为大量的混乱是因运用那些同时具有许多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所致,而要说出某个词的“正确”含义是不可能的。美国的沃特·普鲁伯特宣称,规范和规则本身来说就是含糊的,规范或规则在法院普通法诉讼程序虽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核心,核心是语言的使用或辩术。[51](www.xing528.com)

哈特对法学传统中定义方法的严厉批评与维特根斯坦对于“什么是时间”“什么是思维”之类问题的回答如出一辙。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宣称的“一个词的含义乃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就是哈特批评法学传统中定义方法所持的哲学立场。英国法理学者韦恩·莫里森在评价哈特的分析目标及其方法论时指出,哈特他们使用语言哲学(即日常语言分析)的起点是通过分析共同语言习惯中的区别,例如“被迫”与“有义务”之间的区别,从而更深刻地理解社会惯例及规则的意义。[52]来源于语义分析哲学的语义分析方法在语义分析法学中的应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博登海默教授质疑:“如果晚期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哲学被人们理解为法理学的基本原则,那么法理学会朝哪个方向发展?我们在这里必须考虑的是,法律语言包括有许多专门性的、技术性的语言,尽管其中也包含有日常语言中通常使用的广义的、非技术性的术语。”[53]这涉及语言的两个面向——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关系问题及其法律语言的性质问题。[54]如考夫曼教授所言,语言的这两个面向谁也没有战胜谁,而“在真正被说的语言中常常存在两个面向,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不是什么就是什么’的关系,而是一种或多或少的关系……语言活着并且常常由日常语言中更新,如果一种专业语言失去了跟日常语言的关联,那么它将慢慢死去”。[55]谈及法律语言,考夫曼教授指出:“法律语言也必须是一种活生生的、两个面向化的语言。否则,它将无法有一个向日常语言,市民的语言的延续线。像任何的专业语言般,法律语言不能与日常语言任意地远离。”[56]日常语言与专业语言的这种密切联系表明,博登海默教授的质疑似乎是多余的,倒是其以下观点揭示了新分析法学的本质特征——“分析法理学——被认为是日常语言哲学的一个分支——的任务就可被归结为对法律术语和概念的标准用法进行描述”,[57]而不是像旧分析法学那样采取传统的定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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