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兴起时期的责任研究
在我国经济法兴起时期,曾有人以经济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为题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做过有益的探讨。如杜飞进早在1986年就于《政治与法律》上发表《试论经济责任的特征》一文论述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认为经济责任既不排斥其他法律责任,也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代替。与之针锋相对的是,党宪中1990年也在《政治与法律》上撰写《“经济责任”质疑》一文,指出“经济责任”一词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这一时期,较有影响的观点是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在合著的《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所持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论——经济法实质上是经济行政法,并将经济法的责任称之为经济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部分。[10]
总的来看,在我国经济法兴起初期,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未像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价值等问题那样引起学界的重视。诚如有学者所总结的那样:“在初步发展时期,除了部分概论式经济法学教材仍在总论的法律责任部分重复一些与民事责任非常相似的经济责任的内容外,创新性探讨甚少。”[11]这种现状也反映出经济法责任理论确实是一个公认的“难垦之域”。[12]
(二)21世纪以来经济法领域责任研究的新阶段(www.xing528.com)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法领域的责任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著作方面,漆多俊教授多次再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继续专章研究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肖江平在《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一书中的“经济法实现研究变迁论”部分总结了以前经济法的责任理论研究的特点、不足、原因及其发展趋势。[13]张守文教授在《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中提出了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问题,并试图论证其相对独立性。王全兴教授则从“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和“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来研究经济法的责任问题。[14]
这一时期也涌现出大量研究经济法责任的论文。在主流的法学类核心期刊上也出现了一些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的高质量论文,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5]另外,在学位论文的写作方面,出现了经济法责任方面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16]在文献资料汇编方面,时建中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献辑要》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意义、特点、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种类、独立性、具体责任形式、经济法制裁八个方面系统整理了30年来的经济法责任研究成果,[17]为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提供了比较全面的资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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