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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经济法新产生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失灵的经济风险危及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凸显了工业社会时代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总之,经济法的产生是应对工业社会所致的经济和社会风险的必然选择。为了应对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等方式为公民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或质量提供物质帮助。旨在预防和消解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成为社会安全的有力屏障。

风险社会中的经济法新产生

产生现代经济法的19世纪下半叶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在此阶段,资本主义工业化以来累积的各种风险集中爆发。市场失灵的经济风险危及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凸显了工业社会时代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尽管工业化使得社会物质财富暴增,但是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严重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各种社会改革运动兴起。在美国,就有人提出了这样的追问:“是否应当让财富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并让所有生产工具的管理权集中起来而不受限制性立法约束,或者是否应当设法对经济过程加以管理以利于人民大众?”[1]德国,社会主义者安东·门格尔于1890年就强调指出,《德国民法典》能够提供给产业工人这个阶层的东西太少了;德国民法学者卡尔·拉伦茨甚至认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没有看到或没有充分考虑到产业工人这个新的社会阶层正在崛起,所谓的合同自由并不能为他们提供诸如免遭“任意”解雇、免受不公平的和苛刻的合同条件的帮助,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或其他财产,必须依靠从事雇佣劳动才能维持生计,这种经济状况不允许他们行使这种自由权利。[2]如果用法律语言来表述工业化以来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就是“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劳动法”。[3]“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及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4]竞争本身具有反对停滞、促进革新的作用,但是在私有经济主导的经济体制中,对利润的追求以及某些领域设立现代化大型企业受制于所需的巨额资本,使得个别企业或联合组织可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平等竞争条件丧失,而在不平等条件下开展的竞争最终将毁灭竞争本身。“《德国民法典》第138条和第826条包含了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限制,但它对制止和防止垄断的形成、反对卡特尔以及其他可以限制甚至消除特定市场领域中竞争的协议却无能为力。”[5]为了维护或恢复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立法者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法律。这些就是典型的经济法。尽管在英美法中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但“缺乏对经济法的科学阐述并不意味着英国不存在此类法规,而只说明对这一概念没有从实务和学术的角度进行阐述”。[6]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以及“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都不乏经济法的重要实践。

总之,经济法的产生是应对工业社会所致的经济和社会风险的必然选择。为了应对市场失灵的经济风险,“经济法将国家引入经济运行之中,主张国家主动自觉地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运行”。[7]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成为国家运用经济法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为了应对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等方式为公民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或质量提供物质帮助。旨在预防和消解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成为社会安全的有力屏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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