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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 经济法引领法律责任制度变革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65]这种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责任本质观在风险社会面临着挑战。这些事件考验和冲击着传统的责任伦理和法律制度。贝克教授发出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慨叹就是对风险社会挑战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责任观的最好诠释。

风险社会: 经济法引领法律责任制度变革

法律责任按照一定标准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这三大责任构成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本身就是近现代法律发展的结果,如民事责任概念最早见之于日耳曼法,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继受日耳曼法并通过法典形式确立了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的民事责任制度,[63]这就从过去民刑不分的法律责任中分离出了独立的民事责任。可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反思风险社会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危机及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设计出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和防范类似事件重演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人的最大追求。

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64]在风险社会之前,“责任的本质在于它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根据这一论点,责任是行为人和自由意志的一个功能或一个方面”。[65]这种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的责任本质观在风险社会面临着挑战。因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全球性、不可计算性、可建构性、反身性、制度化性和传染性,[66]风险的可控制性、确定性或安全性的想法已经土崩瓦解了。如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所指出的那样:“由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不是什么新现象。尤其是工业革命开始以来,随着一种新的生产过程取代另一种生产过程,人类社会经历了一种无情的现代化进程。”[67]“当‘现代性’与工业化的负面后果不再局限于惩罚具体的群体而是侵袭到每一个人时,我们就已经或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68]这个时代充斥着诸如亚洲金融危机、卡特里娜飓风、印尼海啸非典型肺炎、“9·11”恐怖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甲型H1N1流感等社会事件,日本大地震及随之而引起的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再一次印证了全球风险社会业已形成。这些事件考验和冲击着传统的责任伦理和法律制度。阿尔温·托夫勒说:“工业社会生态污染和资源利用所出现的问题,已经达到与从前根本不同的新水平。”[69]吉登斯看来,风险社会是一个“失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危险更多地来自于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部,外部风险所占的主要地位已经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所代替,[70]外部风险来自于人类的无知,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是人类不断发展知识以图控制将来和规范将来时所产生的一种意想不到的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计算性。贝克教授发出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慨叹就是对风险社会挑战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责任观的最好诠释。德国民法学者弗兰茨·维亚克尔也指出,在德国私法上存在由形式上的自由伦理观向实体的社会责任伦理观的“回归”。(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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