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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改变与经济法中心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从而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概念。有人将其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理论:一是以“新风险”为代表的现实主义者,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二是文化意义上的风险社会,以范·普里特威茨的“灾难悖论”理论及拉什等人的风险文化理论为代表;三是以贝克、吉登斯等为代表的制度主义者,他们对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影响更为广泛。不仅如此,风险的分配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新的国际不平等。

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改变与经济法中心

(一)从前工业社会到工业社会

1.前工业社会的风险状况。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1]风险是自人类社会以来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工业社会之前的社会发展中也不能否认风险。只是在前工业社会,“由于实践水平的限制,人类处于相对孤立的地域,社会生活的风险在范围和规模上是相对狭小的,后果的危害程度也被限制在地域的范围之内,风险的类型、性质和应对方式相对较为简单和单一”[2]。自然风险是主要的风险类型。

2.工业社会的风险发展。工业社会创造的工业文明代替了前工业社会的农业文明,也带来了“震撼世界翻天覆地的变化”。[3]这种变化体现了人类改造世界能力的巨大提升;是一种“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是风险的日益加深和加剧,在全球市场形成的同时也孕育了世界性的社会风险。人类实践在“成功”应对自然风险的同时又引发新的风险,而且人类实践活动引发的风险成为社会生活中风险的主要类型,其风险危害程度加深,危害的范围不断扩大。阿尔温·托夫勒说:“工业社会生态污染和资源利用所出现的问题,已经达到与从前根本不同的新水平。”[4]

(二)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贝克在1986年的《风险社会》中基于一种后工业主义习惯下的反思性现代性指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5]从而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概念。究竟什么是风险社会?有人将其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理论:一是以“新风险”为代表的现实主义者,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二是文化意义上的风险社会,以范·普里特威茨的“灾难悖论”理论及拉什等人的风险文化理论为代表;三是以贝克、吉登斯等为代表的制度主义者,他们对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影响更为广泛。[6]鉴于贝克、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其制度主义的视角与法律具有的紧密联系,下文就对贝克、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观点略做简述,以为从风险社会语境分析经济法责任提供理论支撑。

(三)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

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以区分两种现代化为前提,传统的现代化与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或者表述为古典的现代化与反思性的现代化。贝克认为,19世纪以来古典现代化导致了社会思想本质上的一个神话——“发达的工业社会,连同它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它的生产部门,它的立足经济增长的思想范畴,它对科学技术的理解与它的民主模式,是一个彻底现代的社会,是现代性的顶峰——甚至设想超过它的可能性也是没有意义”[7]。但是这个神话正在被一场新的社会运动所颠覆,工业社会精神的一些支柱正在坍塌,现代化的自反身性使其深深卷入了它自身释放并从中获益的风险漩涡之中。这表现在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多个方面。

在经济层面上,风险社会颠覆了“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生产的‘逻辑’”的传统关系,以往在经济发展居于中性地位的生产力也丧失了清白。如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风险引致的“潜在的副作用”的阴影笼罩着其可能增加的财富。古典的现代化使得生产力指数式增长,却也始终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并且使危险和潜在的威胁释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一种意味着地球上所有生命自我毁灭这样的威胁。[8]相应的,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环境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社会层面上,社会风险地位凸显,同时伴随着阶级和阶层地位的不平等。风险地位不同于阶级地位。阶级地位是“那儿他们上去了,这儿我们下来了”式的紧张和冲突的社会关系;风险地位则是“‘被影响’的‘阶级’并没有面对一个不受影响的‘阶级’”。[9]一方面,在全球风险社会,似乎所有人的风险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那些生产风险或从中得益的人迟早会受到风险的报应”。[10]风险扩散的“飞去来器效应”使得“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不会逃脱它们”。[11]另一方面,风险地位又是不平等的,风险社会并没有排除“风险总是以阶级的或依阶级而定的方式分配”,“贫穷招致不幸的大量的风险……财富可以购买安全和免除风险的特权”。[12]风险的分配呈现出依阶级而定的风险分配的规律。不仅如此,风险的分配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新的国际不平等。发达国家危险的工业被大量地转移到贫困的第三世界国家,第三世界的贫困与发达风险工业的破坏力量的结合使第三世界国家的人们直接承受着类似印度博帕尔毒物泄漏事故的风险灾难。但是这些风险也会通过世界市场的相互联系传染给富裕的国家,使其企图通过将危险转移到国外而与风险隔绝的希望落空。[13]

在政治层面上,风险社会中传统政治系统的功能部分丧失,“风险冲突将会使公共机构非合法化”。[14]政治不再仅仅以政府的、议会的或政党政治的形式存在,出现了一种在社会的所有其他领域被理解和叙述的“亚政治”(subpolitics)。亚政治外在于并超越了国家—政府政治体制的代表性制度,是一种绕过了代表性意见形成机构的“直接”政治,意味着自下而上的社会形成。[15]亚政治在形式上表现为西方社会兴起的消费运动、环境生态运动、女性运动之类的“新社会运动”;亚政治的政治诉求是“通过现代的大众传媒和协商民主而不是借助于法定组织和投票民主进入政治系统并合法化”,[16]“无固定的意识形态,以特定人群的特殊需求为团结的工具”;[17]亚政治实质上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我们所面临的风险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18](www.xing528.com)

在法律层面上,贝克以为,西方主导性的法律制度掩盖了风险的真相并使其合法化。他指出:“安全和预防性法规并没有充分建立,即使有,它们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资方可以制定严格的安全条例,知道他们无法施行,却硬说条例得到遵守。通过这种方式,资方使自己保持清白,廉价地和问心无愧地把事故和死亡的责任推卸给人们对危险在文化上的无知。”[19]尽管风险问题如生态环境问题违背了公民生存与安全的基本权利,但是在风险的责任承担上却出现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风险的定义演变成一种权力游戏。[20]贝克在《解毒剂》一书中形象地指出:“公司(生产者)、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风险,然后再制造一套话语在事后推卸自己的责任。”[21]如环境法律和法规虽在不断扩张,却没有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似乎明确地为任何事负责,因为面对越来越危险、越来越明显的威胁,无法通过科学的法律的和政治的手段来确定证据、原因和赔偿。[22]究其原因,在于风险社会中责任联系的间接化、责任后果的潜在化、责任的分散化使得按照传统法律责任伦理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23]风险社会中责任伦理的困境凸显了风险社会中法律制度改革的紧迫性。贝克作为一个社会学家未能指出改革的方向或路径,自然无可厚非。如何破解风险社会中责任伦理的困境成为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四)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吉登斯并没有像贝克那样以“风险”命名的著作,其关于风险社会的理论主要散见于《失控的世界:风险社会的肇始》《现代性的后果》《超越左与右》等著作中,但是其关于风险的观点和思想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鲜明的现实性。

首先,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立基于一种激进的制度反思的现代性。吉登斯说:“风险暗示着一个企图主动与它的过去亦即现代工业文明的主要特征进行决裂的社会。”[24]贝克指出,吉登斯的“现代性”不是工业主义的同义词,而是处在现代性和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的正在出现的对立面中,与传统的社会秩序相比,吉登斯的现代性具有一种高度紧张的“制度反思性”特征。以婚姻为例,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按照性别、性欲等所形成的传统预期,而演变成了一种具有新的风险形式的相当开放的制度。[25]制度反思是吉登斯风险社会理论的出发点。

其次,吉登斯将风险分为外部风险(external risk)和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外部风险是一种传统的或自然的不变的风险,这种风险自人类社会产生就一直存在,它来源于人类的“无知”。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是人类不断发展知识以图控制将来和规范将来时所产生的一种意想不到的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计算性,它使得我们无从知道将来要发生什么。吉登斯正是用这种风险描述了我们现在生活的这个“失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危险更多地来自于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部,也就是外部风险所占的主要地位已经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所代替。[26]这种替代伴随着一种“自然的终结”——“并不是指物质世界或物理过程不再存在,它是指我们周围的物质环境没有什么方面不受人类干扰的某种方式的影响。过去曾经是自然的许多东西现在都不再完全是自然的了”。[27]

最后,如何解决风险及其责任问题?吉登斯认为,其一,要积极地接受风险,这也是现代经济中创造财富的精神源泉;其二,预防原则并不总是有用的甚或是可应用的,风险造成的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两难选择已经深入日常生活中,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消极地对待风险。

(五)“风险社会”的基本内涵

风险社会只是贝克、吉登斯等对其所处时代的社会特征的形象描绘,而不是指某个具体社会或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因而不具有历史分期的意义;是对现代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风险的地位、作用及可能性影响的系统性、整体性概括。[28]20世纪下半叶以来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催生了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引发了学者们一种后工业社会式的反思。但这并不是说,人类社会是在20世纪下半叶才进入社会风险化的进程。实际上,自工业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就处于日趋风险化的进程之中,只是这一进程发展到20世纪下半叶引发了一种现代性困境。主要表达了一种认识立场与价值取向的风险社会理论,强调主体对现代性困境的反思、批判与重构,并从社会风险的视野来重新规范现代性,使现代性走向合理化道路。[29]因此,风险社会实质上是对工业社会以来的现代化的一种反思,虽然贝克在理论上区分了古典的现代化与反思性的现代化,但是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与其说作为后工业社会的风险社会是工业社会发展的结果,不如说工业社会自开始就处在风险化的进程之中。就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而言,风险社会并不是对工业社会的替代,只是从社会风险视角对工业社会的描述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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