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与发展所处的社会生活时代是风险社会的时代。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全面的挑战。传统部门法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都在试图拓展其责任制度。民法的现代化,如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中危险责任的确立与扩张;安全刑法的产生;风险社会中的公共行政与行政责任的发展以及世界风险社会中的国际责任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新挑战等。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挑战,满足风险社会的责任制度需求的另一种路径选择。因此,从风险社会的语境来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有助于解决以往研究的两个困境,即“什么是经济法责任”及“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本书正是以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为主线,运用风险社会理论和语义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阐释经济法责任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辨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争,分析市场主体责任与政府责任的特征及其风险根源,探讨经济法责任实现的诉讼机制选择与创新,力求突破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困境。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本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阐述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挑战及其内部修正。从“风险社会”“风险”与“法律责任”的含义入手,引入了风险社会理论,比较了法理学界关于法律责任的主要理论,分析了在风险社会中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为从风险社会语境研究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必要的理论铺垫。
第二章以风险社会为背景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在经济法领域出现的新型责任形态;继而述评了以往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责任研究,指出了以往责任研究存在的两个主要困境——“什么是经济法责任”以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了以往研究的基本思路及其局限性,提出经济法责任研究要进行语言学转向;接下来分析了这一转向的哲学渊源、法理学背景以及经济法自身的特殊原因,并从特定语境分析了“经济法责任”的含义,提出了本书对“经济法责任”这一概念的把握。
第三章针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争,从民法现代化语境与经济法语境的冲突、多重行政法语境之冲突、统一经济法语境的缺失以及风险社会中法律责任制度变革的不同路径等视角对这些争议予以辨析,剖析争议产生的原因,指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者的一种应然判断,是为了满足风险社会责任制度需求的一种主观建构。这种应然判断也有其实然基础,在经济法领域确实出现了一些新的责任形态,如惩罚性赔偿、禁止令、恢复原状、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信用减等,只不过这些责任形态还不如传统法律责任形态那样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从这个意义上看,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正在形成中的独立的部门法责任,主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的新型责任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应当成为建构独立之经济法责任的重点,政府之经济法责任则是建构独立之经济法责任的难点。(www.xing528.com)
第四章探讨市场主体责任社会性与身份性及其风险根源。首先,从风险的外部性视角研究市场主体之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认为风险社会中市场主体行为风险的外部性日益凸显,而解决外部性的以往法律责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经济法责任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优势能够弥补以往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反映了解决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外部性、满足人类社会共同需求的迫切需要。其次,从风险地位的不平等性视角研究了市场主体之经济法责任的身份性,认为风险社会中市场主体的风险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基于不平等风险地位的身份调整及其相应的角色责任的加强,实质上是以法律制度的方式对不平等风险地位的平衡,或者说是法律制度对风险的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对弱势主体的倾斜保护原则,相应地导致了其责任的身份性。
第五章从政府的双重风险地位视角以宏观调控为重点探讨了政府的责任两难及其风险根源,然后评析了克服两难的三种进路,重点探讨了宏观调控的软法规制,指出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责任两难只是硬法上的责任两难,因为硬法在规制宏观调控裁量时存在失灵,宏观调控权需要硬法与软法的混合控制。因此,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也不能仅仅依赖于宏观调控硬法,在继续强化硬法控制力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软法的功能。
第六章以风险社会中的诉讼机制变革为背景研究经济法责任实现的诉讼机制选择与创新。首先分析传统诉讼模式的形成及特点、风险社会对传统诉讼模式的挑战及其诉讼机制变革对挑战的回应;然后辨析了经济法责任实现的诉讼模式之争,从风险社会中诉讼机制变革的一般规律出发,提出了经济法责任实现的诉讼机制选择与创新。
此外,在第四章与第五章中,选取了风险社会中的两个典型个案——美国次贷危机之后提出的金融危机责任费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央银行问责制变革,分别从市场主体责任的社会性、身份性和政府责任两难及其克服的视角对其进行了剖析,这也是对前述研究所得出的理论观点进行的现实运用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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