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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保护海洋免倾倒污染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是为控制因倾倒行为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伦敦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它们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国际环境法的行为。

国际法律保护海洋免倾倒污染

“公域环境”,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包括公海、公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地球南北两极、外层空间等。公域环境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不属于任何人,也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团体,它们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公域环境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所谓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通常指这样的区域或资源:①在任何国家管辖和主权之外;②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③其存在或使用影响全人类;④其应仅为和平目的的使用;⑤与其相关的信息应被共享;⑥任何从其得到的利益应在所有国家间平等分享,而不独属于开发者;⑦其应处于全球管理之下。为保护海洋环境,国际上制订了诸多公约。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公约》)是为控制因倾倒行为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伦敦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它们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规定:“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5年制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指出,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确保对人类健康的保护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必须考虑超越国界的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可能影响。《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原则2还规定:“放射性核素释放到环境中,要考虑对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物种可能受到的照射及其影响;还要考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天然资源的可用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还要考虑化学污染或生物天然栖息地变更的影响等。”1998年《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规定,缔约方应确保在乏燃料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危害。

海洋在自然属性上是一个统一的流动的整体,海洋环境是整个地球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污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全球环境的状况。(www.xing528.com)

核辐射污染产生的后果短期内并不会显现出来,它的影响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如果日本依然源源不断地向海里排放核污水,那么核污染累积的过程会更长,危害也可能加剧,韩国等国的抗议有助于及时制止日本的排污行为。日本若不及时停止向海水中排放核污水,海水内核辐射物质的增多可能会对周边海域造成更大的危害,不仅会污染日本及邻国的海水和海产品,还有可能使公海海水遭受核污染。在此次事件中,日本以无法处理大量放射性废水为由,将含有核元素的废水向海洋中进行长期和大规模的倾倒,属于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的行为,是对全球生态环境和生存环境的弃之不顾,是对国际社会强烈反对的置若罔闻,日本核泄漏以及日本所采取的行为将带来不可抗拒的全球性后果,既损害自己更祸及他人。

历来很多国家将海洋作为天然的“垃圾场”,常常向海里倾倒、排放工业废料、废水,尤其是核废料。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国际环境法的行为。尤其是公海海域,虽然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和控制但其与人类生存和整个自然界息息相关,因此即便日本是无针对性地向海里排放核污水,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讲,这种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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