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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仲裁:解决环境争端的法律救济途径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国际环境争端的产生,仍须仰赖司法解决,目前仍以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判决最受各国重视,也最具有拘束力。故在国际环境争端的领域,国际仲裁制度可能会是另一个可以选择的途径。国际上对于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已有相当认识,故在许多公约中明定仲裁程序为其法律救济途径。其设立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全球环境,促进国际环境争端公正和平的解决,以最大限度保护全人类的环境利益。

国际环境仲裁:解决环境争端的法律救济途径

由于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界性,不论是空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温室效应等,基本上不会因为人为的国界划分而停留在某一国的境内,此势必为国际性的议题,然本案系因涉及跨界水资源利用,故双方签署了双边条约,针对相关争议约定了以仲裁解决纷争的方式,但往往环境争端的产生未必有所约定,因此国际应如何透过法律方式解决其纠纷,着实为目前一大课题。

然而国际环境争端的产生,仍须仰赖司法解决,目前仍以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判决最受各国重视,也最具有拘束力。但依据《国际法院规约》,争讼当事人仅限于国家,如此一来,当环境损害发生,受损害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透过其国籍国或住所地国进行相关法律争讼程序,若该国因国际关系之考虑拒绝其请求,或是未能判断该受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将剥夺其主张权利的机会。所幸,国际海洋法法庭针对主体的部分有所放宽,认为即使是非主权国家的实体亦可以进入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相关司法程序,着实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的环境范围仍有其局限性。故在国际环境争端的领域国际仲裁制度可能会是另一个可以选择的途径。

国际上对于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已有相当认识,故在许多公约中明定仲裁程序为其法律救济途径。但是许多公约均无设置常设机构处理依据公约提出的仲裁案件,因此这些程序并无特定的仲裁机构予以协助进行相关程序,仅能将案件送交常设仲裁法院或是以临时仲裁方式进行,显然无法发挥国际仲裁在解决环境争议问题上的优势。

再者,环境争议问题往往涉及高端科学技术问题。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可以看出,许多目标和规定,通常是在各国对于该环境问题的因果关系有了相当程度令人信服的证明后,才会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行动,且国际环境法本身亦包含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但就目前为止,大自然的变化还是有太多是人类所无法理解的,因此有许多的行为目前看起来并无破坏环境,但却可能对于环境有莫大潜移默化的结果,况且环境问题也具有高度边缘综合性,除了与海洋法、国际水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相互交叉之外,亦与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经济学等学科有密切关联。因此,直到目前,虽然是科学如此发达的年代,仍有可能面临环境问题未必能明确判断其起因的状况,加上国际法院的法官虽然都是精通国际法的专家学者,但对于此种复杂、又具有高度边缘综合性、科学技术性的环境问题未必有所专精,此时若都将争端交由国际法院,恐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由于目前国际上仍无一个专门处理国际环境争端的国际组织,为因应环境争议问题的特殊性,建议应另行制定公约,建立常设性的机构,专门处理环境争议问题。为此,我们应倡导尽快建立“世界环境组织”(World Environment Organization,WEO ),旨在透过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分歧、法律裁决等方式,建立一个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并有效解决环境争端的机制。其设立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全球环境,促进国际环境争端公正和平的解决,以最大限度保护全人类的环境利益。[7]

而在WEO架构下,建议应成立专门解决环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构,让任何国家、公法人、国际组织、团体、个人,都可以向WE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救济手段。然因仲裁提起的前提要件仍须双方事先成立仲裁协议始可,但环境争议问题的发生,往往不易在事后成立仲裁协议,故应参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设计,另以公约规范缔约国,使该公约成为提付仲裁的独立依据,以避免争端当事国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将仍无法利用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WEO仲裁程序的设计是让任何国家、公法人、国际组织、团体、个人,都可以向WE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救济手段,因此该仲裁程序应完全独立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受任何国家的国内法院干预,最重要的,是建立WEO的公约中应特别设计与《纽约公约》相同的规定,意即要求各缔约国对于WE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所作出的仲裁判断,除非有例外事项,否则均应予以承认,且该仲裁判断在其国内应视为国内法院的最终判决,并应自动履行该仲裁判断对于其财政上的义务。

[1]此排淤之方法为“泄降水位冲砂法”(drawdown flushing),载http://sdl.ae.ntu.edu.tw/Tai CATS/knowledge_detail.php?id=45。于2007年,中立之专家认定KHEP得采用此技术。(www.xing528.com)

[2]林灿铃:《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学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页。

[3]林灿铃:《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学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172页。

[4]林灿铃:《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学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175页。

[5]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254页。

[6]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263页。

[7]林灿铃:《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学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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