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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确定空间碎片损害责任主体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造成了对空间碎片的主体认定没有参考依据,使得大部分空间碎片无法确定所属国。

国际环境法案例:确定空间碎片损害责任主体

1.可以辨明来源的空间碎片损害责任主体问题

人类空间活动之初,限于技术和政策的限制,外层空间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也主要是国家。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各国空间政策的宽松,许多国家通过私人实体的商业活动参与到外层空间活动中。目前对于空间碎片污染损害责任的主体,《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遵循了“责任集中于国家”原则,即使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到外空开发的活动中,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因国际组织法人适格的问题而有所区别。《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在可能的限度内重视被害国的利益,将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射国特定为三种类型:①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②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③正式地委托他国并接受他国所提供的发射业务的国家。而实践中,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发射国的确定往往具有很多复杂且不确定的因素。例如,海上发射公司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以商业卫星发射为目的的私人公司。其有四个股东:美国波音商业空间公司、挪威科维尔纳公司、俄罗斯能源航天火箭公司和乌克兰南方设计局与南方机器制造科研生产联合体。其中,美国波音商业空间公司是最大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0%。海上发射公司的发射平台位于赤道附近的公海上。

2.不能辨明来源的空间碎片损害责任主体问题(www.xing528.com)

一般认为,不能辨明来源的空间碎片是指在所致环境污染或人身、财产损害之时,无法查明其来源国或组织的空间碎片。虽然《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对空间物体的登记作了规定,但是其要求的登记只是在发射阶段,并没有对之后的在轨运行进行监测追踪。并且要求登记空间物体的信息也是基本轨道参数及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等简单的信息。这就造成了对空间碎片的主体认定没有参考依据,使得大部分空间碎片无法确定所属国。对于空间碎片的监测和追踪,美国目前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其一直监测直径10厘米及以上的碎片踪迹,但许多种类的碎片还是没有办法监测到,尤其是爆炸解体或是碰撞产生的大量细小的空间碎片。况且,即便是追踪到的空间碎片也并不一定就都能确定所属国。

2011年9月1日,欧洲航天局(ESA)公布了一张近地轨道区域的空间碎片合成图片。该图片上的空间碎片是由从1957年10月4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世界各国发射的约4600枚火箭所携带的6000颗卫星产生的。这些空间碎片大多数都不能识别其所属国。对这些不能辨明来源的空间碎片并没有法律规制,各国国内法也没有相关法律,由这些空间碎片造成的污染损害的责任主体成为法律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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