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乌拉圭违反了其告知和谈判的程序性义务后,国际法院转向另一个问题,即该国对《1975年规约》规定的实质性义务的遵守情况。在对指控违反《1975年规约》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分析之前,国际法院解决了两个先决问题,即举证责任和专家证据。
国际法院一贯坚持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这一既定原则适用于本案原告和被告所认定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不应配合提供其可能掌握的有助于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证据。对于阿根廷提出的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和每一方按照《1975年规约》负有平等的举证责任的论点,国际法院认为,虽然风险预防方法在解释和适用规约的条款方面具有合理性,但该方法的使用并非举证责任倒置。国际法院还认为,《1975年规约》本身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双方负有平等举证的责任。
阿根廷和乌拉圭都向国际法院提供了大量事实和科学材料以支持其各自的主张。关于那些作为辩护人出现在听证会上的专家,国际法院认为,如果他们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57条和第64条[9]所规定的缔约方的专家证人而不是作为各自代表团中的辩护人出庭的话,可能更为有用。那些在其所掌握的科学或技术知识或亲身经历基础上出庭提供证据的人士应当以专家、证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专家兼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这样,他们可以接受另一方和国际法院的质询。
至于这些专家的独立性,国际法院认为并不必要。国际法院只需记住一个事实,即尽管提交的事实信息量大又复杂,在仔细审议了所有证据之后,国际法院有责任确定哪些事实必须被认为具有相关性,评估其证明价值,并酌情从中得出结论。因此,国际法院将依据提交给它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自己的决定,然后将国际法的有关规则适用于那些它发现确实存在的事实。
国际法院认为,阿根廷尚未证实其论点,即乌拉圭关于大规模开展桉树种植以及向纸浆厂供应原材料的决定不仅对土壤和乌拉圭林地的管理产生影响,而且对河流的水质也有影响。因此,乌拉圭没有违反“确保对土壤和林地的管理不损害河流系统及河流水质的义务”(《1975年规约》第35条)。在采取协调措施以避免生态平衡发生变化的义务(《1975年规约》第36条)方面,国际法院的结论是,阿根廷尚未令人信服地表明,乌拉圭拒绝进行第36条所设想的这种协调而违反该规定。(www.xing528.com)
《1975年规约》第41条规定:“在不损害在这方面分配给委员会职能的情况下,各方承诺:a.通过规定适当的规则和按照所适用的国际协定,并在相关时按照国际技术机构的指导方针和建议措施,保护和维护水生环境,特别是要防止其污染;b.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中不降低:(i)防止水污染的现行技术要求;(ii)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力度;c.相互告知任何他们打算规定的水污染方面的规则,以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中确立对等的规则。”
关于是否违反第41条义务方面,国际法院仔细审议双方的论点之后裁定:记录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乌拉圭没有适当尽职行事,也不能证明Orion(Botnia)纸浆厂自2007年11月投产以来所排放的污水会产生有害影响或对河流的生物资源、水质或生态平衡造成损害以及纸浆厂排放的有害气体对水生环境的损害(本案不涉及大气污染本身)。因此,根据提交给国际法院的证据,国际法院的结论是,乌拉圭没有违反其根据第41条承担的义务。
总之,国际法院认为乌拉圭没有违反实质性义务,但至少国际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及专家意见采信方面受到少数法官的反对意见。这些少数意见可以归纳为:①国际法院本身不具备充分判断复杂科学证据的资格;②不同意国际法院作出的举证责任方面遵守传统规则;③国际法院应当行使《国际法院规约》第50条[10]赋予的权利;④国际法院应当进行现场调查。随着越境环境污染争端等含有科学复杂性案件的增加,国际法院及其法官应当重视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积极适用指定专家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程序,同时探索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形成解决此类科学证据公开且合理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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