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与乌拉圭双方均认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2]和《1975年规约》 第60条第1款。[3]但是,双方在阿根廷提出的所有要求是否均属于争端裁决条款(compromissory clause)的范围上存在异议。[4]国际法院认为,阿根廷提出的要求中,只有那些依据《1975年规约》属于第60条所载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的内容,才属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尽管阿根廷在提出关于由纸浆厂引起的噪音和“视觉”污染的指控时,援引了《1975年规约》第36条,但国际法院认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1975年规约》第36条明确规定:“各方应通过委员会协调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导致生态平衡的任何变化,控制虫害和河流及受其影响的地区的其他有害因素。”国际法院认为,它并未涉及阿根廷所提出的噪音和视觉污染问题。国际法院也没有在《1975年规约》中找到这种要求的任何其他依据。因此,关于“噪音”和“视觉污染”的要求明显不属于第60条赋予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同样,《1975年规约》中也没有条款涉及阿根廷所主张的“臭味”问题。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关于臭味影响阿根廷旅游业的说法也不属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在此,国际法院尽量按照条款本身包含的文义进行解释,而没有扩大解释及适用。(www.xing528.com)
国际法院随后转向另一问题,即《1975年规约》第60条规定的国际法院管辖权是否也包含了阿根廷所援引的其他国际协定和一般国际法所规定的缔约方义务,以及这些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在本案中的作用。
国际法院的结论是,阿根廷所依据的各项国际公约没有被纳入《1975年规约》。出于这个原因,它们不属于争端裁决条款的范围。因此,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来裁决乌拉圭是否遵守了阿根廷所援引的国际协定和一般国际法所规定的缔约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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