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条款指的是多边贸易体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多边贸易体制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成立前的关贸总协定(GATT)所建立的贸易体制。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期,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开始成为GATT关注的课题。1971年,GATT缔约方成立了一个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的工作组,但是,当时它并没有正式运转。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后,开始于1973年的关贸总协定东京谈判明确提出了环境概念。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再次受到各国重视。1991年,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建议下,GATT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重新开始启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达成共识,开放、平等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将推动世界各国更好地保护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2条原则强调: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个体系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5]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家管理范围以外单方面采取对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这一原则要求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的环境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鉴此,1994年4月,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环境问题尽管不包括在谈判的内容中,但各缔约方签署的正式协议却决定在WTO中全面开展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工作,《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称:“本协定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6]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精神,制定了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并于1995年1月31日成立专门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以处理与成员方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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