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运危险或易造成环境污染物质的船舶而言,最重要的便是加强预防工作,通过运输管理上的日常防范,可以大大降低船舶爆发污染事故的可能。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涉及如何评价单壳船舶的安全性,以及为确保船舶安全而落实其船旗国监管责任的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单壳船舶一度盛行有其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日本之所以大量制造此类船舶的原因在于其成本低廉,能够尽快抢占运输市场。但这样一来,也存在着高度的安全隐患,为了尽可能地节省成本,此类船舶所使用的几乎都是非常薄的钢板,一旦发生漏油事故,造成灾难性后果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但是,面对海洋运输的营利需要,各国依然大量使用单壳船舶开展海洋运输。尽管其非常容易发生事故,但是否采用此类船舶却属于运输企业的经营自由,除非得到国际法上的明确禁止,否则便无从指责对此类船舶的使用。当然,在有些国家如美国的国内法上,早已严禁进口单壳船舶,但是直至“威望号”油轮事故发生之时,此类船舶依然在全球广泛运营,是当时世界油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度占据多达三成的比例。对于单壳船舶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总体来看各国都缺乏预见。如果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来看待这一经济行为,它是明显存在问题的。国际环境法上的黄金规则即“预防原则”[2](precautionary principle)要求各国不得以缺乏科学证据为由拒绝采取预防措施。依照该原则,各国本应对于单壳船舶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所预见,并应主动采取各项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强制此类船舶逐渐退出航运市场等。但是,恰恰因为各国忽视了单壳船舶对海洋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导致事实上放任此类船舶大行其道,从而疏于管理,最终酿成重大污染事故。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首先,船舶的船旗国对船舶运输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在国际法上是船舶管理的主要责任。然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的“方便旗”[3]现象却构成了落实这一责任的巨大障碍。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悬挂其所注册的国籍国的旗帜以表明其归属与身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艘船舶只应有一个国籍,而且船舶要与国籍之间存在真实的联系。例如,船舶所有权人的国籍应当与船舶的国籍相同,而且船长和一定比例的船员也应当是本国人等。这样一来,船旗国便能自然而然地对船舶进行合法的管理。可是,“方便旗”却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这一规定。船舶所有人往往为了规避其真实所属国的高标准管理,会刻意选择寻找一些管理松懈的国家进行注册,这些国家往往只管收费却不采取实质性的管理措施。[4]“方便旗”的存在虽然对船舶所有人和发放旗帜的国家而言有利可图,但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却是潜在的威胁。因为,放任数量众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爆发灾难性后果的可能大大提高。其次,除了船旗国以外,船舶航行经过的沿海国、港口国等也有权对涉及船舶的有关事务进行管理,如卫生检疫等。沿海国、港口国可以要求船舶遵守沿其制定的法律规定,并对经过本国海域或停靠本国港口的船舶依法实施管理。(www.xing528.com)
但是,“威望号”油轮作为单壳油轮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连续三年未接受正规检查,其船旗国也好,航行中经过的沿海国、港口国也好,全都疏于管理,任其在海面上自由航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对于“威望号”油轮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包括船舶所有人、承运人、船旗国及有关国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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