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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法案案例分析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发生的时间较早,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早期,还没有完善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的机制。不遵约机制是指,为了实现国际环境条约的目的,促进缔约方履行其条约义务而对未能履约的情势进行预防、判别和应对所作的非对抗性的机构和制度安排。在不遵约机制出现之前,国际环境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多是一种事后处理,即在事件发生之后才想办法进行弥补和修复,往往为时已晚。

本案带来的另一个值得思考的方面是关于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机制问题。“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发生的时间较早,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早期,还没有完善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的机制。最终的结果是英国和美国将案件提交给了一个临时组建的仲裁庭,并授权其对相关问题作出裁决。

该案件的裁决为后来1911年制定的禁止在北太平洋进行深海捕猎海狗和禁止进口海狗皮的公约(《美国、英国、北爱尔兰和俄罗斯关于保护和保存海狗的公约》)奠定了基础。[5]

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国家间的仲裁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国际法也在解决这些争议性事件方面努力发挥着作用。

1.现有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所谓国际环境争端,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而产生的冲突和纠纷。其范围主要限于两国之间,也可能涉及若干国家或整个地区,甚至全世界。[6]

国际环境争端具有以下特点:[7]

(1)国际环境争端的主体不限于主权国家。

(2)国际环境争端往往涉及重大利益,比其他争端复杂和难以解决。

(3)国际环境争端的起因比较复杂,既有政治因素,也有法律因素。

(4)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往往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

(5)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法和程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目前为止,国际上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方法主要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国际调查;以及法律解决方法,国际环境仲裁与司法解决。本文的讨论重点将放在国际仲裁之上。

2.本案所采取的方式——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是指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给他们自己任选的仲裁者进行裁决,并且承认裁决的结果对他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适用国际仲裁的方式进行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仲裁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法律解决方法。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仲裁者、自己制定仲裁协议,与法院起诉的方式相比,国际仲裁的灵活性不言而喻。这为国际环境法方面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个途径: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国际环境法方面的争端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很多专业问题。国际仲裁使得争端双方可以共同协商,从而选择合适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更加有利于争端解决。(https://www.xing528.com)

(2)仲裁往往可以带来一种比较公正的结果。正是由于仲裁的灵活性和自由性,使得争端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被仲裁员平等地对待。因为在仲裁员的选择过程中,争端双方都有着平等选择的权利。相比政治解决途径,仲裁方式受到各方力量大小影响的程度更小。

(3)仲裁可以保密进行。这个优点则是相对于国际司法程序比较而言的。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双方往往可以更加轻松,不必考虑仲裁程序和结果公开而带来的压力。这也是争端各方愿意选择仲裁的一个缘由。

3.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不遵约机制的出现

不遵约机制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其中第8条规定:“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据以裁定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国的程序及体制机构。”而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都规定了不遵约机制的程序。

不遵约机制是指,为了实现国际环境条约的目的,促进缔约方履行其条约义务而对未能履约的情势进行预防、判别和应对所作的非对抗性的机构和制度安排。

不遵约机制具有“促进作用的”“非对抗的”“合作的”“预防性的”“灵活的”“非司法性的”等特点。不遵约机制与“对抗性,包含惩罚因素”的传统保障机制并非对立:一方面,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条约的遵守,促使条约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不遵约机制的产生是为了弥补传统的条约保障机制的不足。

不遵约机制的启动方式:

(1)不遵约机制程序的启动可以通过缔约方主动提交关于自己的呈件。这是一种比较独特的方式,这种启动方式是所有不遵约机制启动方式中最引人注目的,它强调了不遵约机制的非对抗性特点,该特点的理论基础是如何切实帮助无法履行条约的当事方,而不是立即对其进行严厉谴责或者施加制裁。这是国际环境合作要求的体现,属于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创新。因为国际环境保护更需要的是合作制度,而不是责任制度。该机制确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查明不遵约的原因,找到解决的办法,如获得资金支持、技术援助等。

(2)不遵约机制程序的启动可以通过某个缔约方提交的关于另一个缔约方履行情况的呈件。缔约方之间有权相互监督条约的遵守与实施。如果某一个缔约方发现另一个缔约方没有履行或可能出现不履行的情况,那么就可以提交呈件来对这一个缔约方进行监督和督促。

(3)不遵约机制程序的启动可以由条约机构提交呈件。由条约机构提出启动程序,即由条约秘书处或者特定的专家评审组提出启动不遵约机制的意见。这种启动方式主要取决于秘书处的效率以及是否客观公正。不遵约机制并不是仅靠缔约方单方面自觉履行的一种机制,而条约机构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4)其他方式。履约机构提出的呈件、国际环境条约理事机构提交的呈件、公众提交的呈件等也为国际环境条约的履行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

在不遵约机制出现之前,国际环境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多是一种事后处理,即在事件发生之后才想办法进行弥补和修复,往往为时已晚。不遵约机制则是从事先预防的角度来对国际环境进行保护的。这种程序注重过程的监管,在缔约方将要或者已经不遵守条约义务的时候,可以启动程序避免不遵约的发生或继续,从而避免或者解决争端。[8]不遵约机制颠覆了传统争端解决方式注重事后救济的方法,而采用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并举,为国际环境方面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而基于环境侵害不可逆、环境损害的严重性等特点,不遵约机制实质上更好地贯彻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预防原则的理念。

总而言之,不遵约机制是人类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程的重大创新,更是承载国际环境法走出困境的破冰之船。

回到“太平洋海豹仲裁案”本身,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冲突我们抽象来看其实就是发展利益和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一种冲突。英国的过度捕捞在当时实际上是为了发展和金钱利益,而美国则意识到了海豹种群数量的急剧减少,意识到了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从不遵约机制的角度来看,如果之前有相关公约的规定,那么在英国“过度捕捞”而导致违背公约目的时,其他缔约方,比如美国就可以提交呈件,对英国的行为进行监督,敦促英国继续履行其公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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