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联合国系统内唯一一个专门致力于国际环境事务的机构就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其任务是“贯彻执行规划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提出联合国环境活动中期和长期计划,并制定、执行和协调各项环境方案的行动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审议的事项以及有关环境的报告;管理环境基金等”。但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缺乏解决环境纠纷的功能,无法满足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诉求。其解决途径众所周知是置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以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于人类生存生活而言与贸易自由同等重要的环境问题,而非充分发挥环境科学、环境法诸领域专家的作用以求快速、有效、公正地解决环境纠纷,实属遗憾。
鉴此,应尽快建立世界环境组织(World Environment Organization,WEO),旨在通过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分歧、法律裁决等方式建立一个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并有效解决环境争端的机制。WEO的职能除了提供一个信息和数据交换的平台外,还可以对各国在环境领域以及公域环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政策分析,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协调各国在这些区域的利益和活动,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6]
[1]Charles Kilby,“China's Rare Earth Trade: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2014 China Q.,540(2014).
[2]刘敬东:《WTO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53页。
[3]刘敬东:《WTO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54页。(www.xing528.com)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译:《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5]Panel Reports,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Rare Earths,Tungsten and Molybdenum,WT/DS431/R;WT/DS432/R;WT/DS433/R.
[6]林灿铃:《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学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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