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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对于通过生物勘探以及生物剽窃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利益的主体归属,即惠益分享问题成了重要议题并确立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制度。这说明《生物多样性公约》在缔约国就希望将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履行寄托于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协调。《名古屋议定书》推进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义务得到有效履行。

国际环境法案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

死藤案等生物剽窃案件的发生,促使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公正并且均衡地进行利益分配,并利用国内法强化对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的规制。发达国家的国际环保组织等也逐渐意识到对此种行为规制的重要性。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对于通过生物勘探(bio-prospecting)以及生物剽窃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利益的主体归属,即惠益分享问题成了重要议题并确立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框架性公约,需要通过缔约国会议等决定其履行实施。该公约的目标主要是:承认各国对遗传资源的主权,遗传资源获取的事前知情同意原则(PIC),共同商定条件(MAT)、公平惠益分享(ABS)制度以及关于技术转让的要求。

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是需要通过部分调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合作关系和结构来实现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条第5款规定:“缔约国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而这方面遵循国家立法和国际法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这说明《生物多样性公约》在缔约国就希望将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履行寄托于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协调。(www.xing528.com)

为提高发展中国家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有效行使遗传资源主权的能力,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COP)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以下简称《波恩准则》)。《波恩准则》主要强调惠益分享程序的公平性,要求通过适当的协商机制进行惠益分享。《波恩准则》旨在促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机制,以保证遗传资源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明确了遗传资源获取使用方与提供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波恩准则》的规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要求获取遗产资源时,必须取得遗产资源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包括给予知情同意的主管部门、时间规定、用途说明、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等。《波恩准则》还为共同商定条件、激励机制、责任监管和争端解决等提供了指导。其中明确要求在确定共同商定条件时应当认真审议知识产权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影响,《波恩准则》认为源于获取行为的知识产权惠益分享应当在事先知情同意的协商过程中明确约定。因此,《波恩准则》第43条规定,共同商定条件的基本规定包括关于进行联合研究、有义务实施对所获得的发明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提供共同同意的使用许可的有关知识产权使用的内容,以及根据贡献的程度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此外,《波恩准则》第16条第d款第2项还强调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政策背景和透明化功能,呼吁《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各缔约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过程中,鼓励披露遗传资源的原产国以及披露原产国当地社群和土著居民的相关创新与实践措施”。

2010年10月29日,在日本名古屋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推进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义务得到有效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第6条第3款第g项明确规定,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共同商定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关于惠益分享的知识产权条款。《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土著和地方社区所持有的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规定,将加强遗传资源原产国当地社群和土著居民在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过程中产生惠益的能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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