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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国际法院认定哥斯达黎加没有违反实质性义务,自然不产生违反此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前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其法律后果首先包括继续履行的责任。所以,国际法院裁定哥斯达黎加仍有义务为公路或毗邻圣胡安河地区的任何进一步工程编写一份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果这些工程有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的话。在赔偿问题上,国际法院宣布哥斯达黎加违反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是抵偿尼加拉瓜的适当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国际法院判决哥斯达黎加违反了一般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没有就修建1856号公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国际法院驳回了停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尼加拉瓜权利的所有正在进行的施工、恢复原状、对造成的全部损害支付赔偿金等其他诉求。

在是否违反实质性义务的方面,尼加拉瓜主张哥斯达黎加违反了不对尼加拉瓜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义务;违反了《湿地公约》《尼加拉瓜与哥斯达黎加边境保护区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义务以及违反了尊重尼加拉瓜的领土完整和对圣胡安河主权的义务。国际法院经审理全部驳回了尼加拉瓜的主张,即哥斯达黎加没有违反实质性义务。国际法院在判决书中记录到:“根据哥斯达黎加基于尼加拉瓜专家提供的数据上所作的计算,由于修建道路,河流中的沉积物最多占河流总负荷的2%,尼加拉瓜专家对此没有提出异议。”[9]这个双方当事国均认可的“由于修建道路,河流中的沉积物最多占河流总负荷的2%”数据非常关键,判决书中共提及7次。由于国际法院认定哥斯达黎加没有违反实质性义务,自然不产生违反此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是否违反程序性义务的方面,国际法院认定,哥斯达黎加没有履行其评价修建公路对环境的影响的义务。根据前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其法律后果首先包括继续履行的责任。所以,国际法院裁定哥斯达黎加仍有义务为公路或毗邻圣胡安河地区的任何进一步工程编写一份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果这些工程有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的话。在赔偿问题上,国际法院宣布哥斯达黎加违反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是抵偿(satisfaction)尼加拉瓜的适当措施。[10]《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7条规定:“1.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抵偿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这种损失不能以恢复原状或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2.抵偿可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种合适的方式。”对一国所受精神或非物质损害案件提供的最常见抵偿方式之一,是由主管法院或法庭宣布该行为违法。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中确认宣布性救济作为抵偿的一种方式在一国的非物质损害案中是有用的。[11]但是,《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7条第2款之所以没有将司法宣布列入,只是因为这一宣布必须出自对争端具有管辖权的主管第三方,而条款无意具体述及第三方或涉足司法管辖权问题而已。

[1]“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就其在与哥斯达黎加争议领土上进行的不法活动进行赔偿”,载https://news.un.org/zh/story/2015/12/248682,2019年6月6日访问。

[2]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Records Seventy-first Session Supplement No.4,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 August 2015-31 July 2016,para.129.

[3]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Costa Rica v.Nicaragua)and Construction of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Nicaragua v.Costa Rica),Judgment,I.C.J.Reports 2015,para.162.

[4]ONUMA Yasuaki,A Transcivilizational Perspective on International Law,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0,p.212.

[5]参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2)(C)。(www.xing528.com)

[6]《埃斯波公约》附件三“用于确定附件一未列举活动环境影响显著性的一般准则”规定:“1.在考虑第二条第5段适用的拟议活动时,有关方可以考虑活动是否可能产生显著的不利跨界环境影响,尤其是利用下面所述的一条或者多条准则进行判断:(a)规模:对于活动的类型来说为大规模的拟议活动。(b)地点:位于或靠近特殊的环境敏感区或重要环境区(例如根据《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划定的湿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遗迹或者具有重要的考古文化历史价值的遗迹)的拟议活动;此外还有的拟议活动所处的地方会由于拟议开发活动的特点而可能对人口产生显著的影响。(c)影响:具有特别复杂和潜在不利影响的拟议活动,包括那些对人类或对有价值的物种或生物产生严重影响的活动,威胁对受影响地区现有和潜在利用的活动,以及造成环境承载力不能维持的额外负担的活动。2.有关方应为此考虑位于国际边界附近的拟议活动,以及离国际边界比较远但会造成传播较远的显著跨界影响的拟议活动。”

[7]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Argentina v.Uruguay),Judgment,I.C.J.Reports 2010(I),p.83,para.205.

[8]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Costa Rica v.Nicaragua)and Construction of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Nicaragua v.Costa Rica),Judgment,I.C.J.Reports 2015,pp.56-60,paras.146~162.

[9]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Costa Rica v.Nicaragua)and Construction of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Nicaragua v.Costa Rica),Judgment,I.C.J.Reports 2015,p.68,para.186.

[10]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Costa Rica v.Nicaragua)and Construction of 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Nicaragua v.Costa Rica),Judgment,I.C.J.Reports 2015,pp.77~79,paras.224~228.

[11]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with commentaries,2001,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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