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自由。于当今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而言,跨界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跨界损害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这就是归责;为什么由其承担,承担的依据就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社会标榜是法治的,那么统领社会生活的就应当是具有实效的各种规则,而不是依赖某个人或者某群人的独裁来进行治理。跨界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当跨界损害发生后为什么行为主体要予以赔偿的问题,其最终的目的在于确认责任的依据,其关键是要以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因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受害方遭受了跨界损害的合法利益跟跨界损害的行为主体相关联,进而把受害方的损失转移给导致损害的行为主体来承担,实现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和弥补。可见,跨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方面确定了导致跨界损害的活动主体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另一方面又集中体现了法律的规范功能。
1.利益均衡原则
在跨界损害责任中,利益均衡作为一项原则为不同主体提供了一种正当性方法论,是协调利益冲突的基础性原则。“法律是被用来调和相互冲突的自由或被用来使自由的价值同社会秩序相抵触的目的达成均衡。”[1]利益均衡原则的存在弥补了规则制定中存在的形式逻辑的缺陷,使得不同的社会利益可以归于平衡与协调。在跨界损害责任之中,引起损害后果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行为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不存在违法性,但是其活动却引起了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主体从其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受到了损害,但是却不能从违法性来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为了使二者之间的利益达到一定的调和,利益均衡原则就具有了极其重大的意义。首先,利益均衡原则可以填补法律规定留下的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在国际社会强势群体之间不仅形成了稳固的利益同盟关系,而且可以凭借这种同盟主导制定对自己一方更为有利的规则,而那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主体由于失去了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利益均衡原则在调整利益格局、促进良好国际秩序方面,起到了向弱势方倾斜和建立公平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平衡机制的作用。其次,利益均衡原则有助于在跨界损害责任领域对过于明显的形式正义或表面上的正义进行修正,真正地实现实质正义。正当的和公平的程序在法律体系中占有比较核心的地位,这种程序作为法院信用的来源之一,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要实现公平,当规则在正当的程序中得到科学的运用后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和形成实质正义的结果。[2]但是只要实现了表面上的程序正义就一定会达到实质上的正义吗?当然不是。因为如果只是为了走完程序而僵化不知变通,这样的程序正义就是虚伪的和形式上的,在这样的程序下得出的涉及权利要求的结果必定不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最后,利益均衡原则能够防止法律规则适用的僵化,更好地实现解决争端的目的。利益均衡原则能够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全面评估、分析,进而形成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对滞后的规则通过解释来加以完善,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风险与收益协调原则
“基于主权,国家可以不顾对他国(人)的影响而为所欲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愚不可及。国际法要求各国在行使主权时必须接受一个基本的原则,即“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得损及他人”。其基本含义就是指一个国家在合法行使自己的主权尤其是领土主权时,不能损害他国的主权及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3]在确定跨界损害责任归属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国家在主权范围的自由活动权利和不给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并应强调不致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和强调。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讨论及其意见中,“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得损及他人”的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并成为对国家责任进行分析研究和编纂的基础。在众多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中,“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得损及他人”这一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确立。因此,各国在其境内充分享有行动自由的同时,应当接受此原则,即保证其行为不致损害他国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法律是人类公平诉求的载体。公平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合理配置收益与责任,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构建一种较为理想的社会秩序。从公平的角度而言,法律应当对高收益者、高风险的制造者设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朴实的公平观,风险、收益与责任应当成正比。但长期以来,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不能仅仅强调在自由和安全之间寻求平衡,而忘却了收益、风险和责任间的对应性。尤其在现代科学与技术新产品带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情况下,法律提供了创新的自由,倘若没有为了社会的安全规定风险制造者们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偏离公平的制度理念不仅会放任和扩大市场风险的行为,而且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不可挽救的灾难。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缺乏收益与责任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不可能很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因此,确立收益、风险与责任对称的理念并使之贯穿到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结构模式和追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3.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和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属性,长期以来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公平”是形容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正义”则被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中各种收益和风险、权利和责任应该得到公正地分配,犹如“天平的平衡”。
公平与法律的紧密关系一般是我们在对公平这一概念进行考量时会最先思索的问题。[4]实际上法就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实质的公平就是所有法律的灵魂所在,也是法律所不懈追求的精神旨意。[5]在跨界损害责任中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实质上就是要实现行为主体和受害者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合理实现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的赔偿。国际法的主体在拥有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不对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义务,以及一旦发生损害性后果时应当承担国际责任,这就是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作为跨界损害的归责原则,其重大意义就在于践行这一法律精神,其基本要求就是不歧视、程序公平与结果公平。
4.损失分担原则
损失分担原则是指遵循特定的法律基础和责任序位对跨界损害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分担的原则。有分担就说明不只存在一个责任承担主体,跨界损害责任中的损失分担强调的是把危险活动的实施者作为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次再让有关的获益主体对损失进行分担。进行损失分担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属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新的发展领域。它是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责任的项目下逐渐延伸出来的一个新的议题。它虽然涉及有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或赔偿义务,但它并不是国家责任的私法化,而是从受益者分担损失、起源国履行国际义务的本源基础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这不仅从程序上有利于实现对受害者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从实体上也有利于实现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上的公平和正义。损失分担机制是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跨界损害之受害者包括环境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原则的导入标志着新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出现和普遍认同。这种新的公平正义理念,就是不仅要实现利益分配的正义,也要实现损失分担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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