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工业的高速发展造成了众多有重大跨界影响的工业事故。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前进,人类工业的高速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伴之而来的突发性工业事故也就在所难免。所谓“工业事故”,即“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意外”指的是不可预见性,“生产活动”则包括生产、使用、储存、操作或处理、运输等过程。[3]
按照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跨界影响”指的是发生于一缔约方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事故在另一缔约方管辖范围内造成的严重影响。[4]而所谓“影响”则指由一工业事故对下述方面除其他外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即刻或滞后的不利影响:①人类、动物、植物;②土壤、水、空气和景观;③第一项与第二项要素间的相互作用;④物质资产和文化遗产,包括历史遗迹。[5]
“跨界损害”是指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造成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损害。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损害必须是人类的行为所致,且其后果是物质的、数量的或是有形的。换言之,损害必须对一些方面有实际破坏作用,这些破坏作用必须能以实际和客观的标准衡量。国际法委员会就强调了“跨界损害”的“有形后果”[6],认为跨界损害必须是活动的“实际后果”造成的,排除了金融、社会经济或类似领域的国家政策可能造成的跨界损害。(www.xing528.com)
其次,行为的有形后果所造成的损害的重大性。当然,关于“重大”一词的含义,并非没有含糊性,但一般可以这样理解:“重大”的程度超过“察觉”,但不必达到“严重”或“显著”的程度。[7]
最后,行为的有形后果具有明显的跨界性。跨界性是指一项活动所产生的有形后果已经超越行为所在国国界,给行为国领土以外的区域造成损害的情况。准确而言,这里所说的“界”乃是领土界线、管辖界线和控制界线。[8]
可见,跨界影响与跨界损害具有根本的区别。跨界损害是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造成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损害,它包括有意识造成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损害后果。[9]而跨界影响指的是工业事故导致在另一国家管辖范围内或在事故发生地国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造成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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