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指出,JARPAⅡ的研究目标有四项:①监测南极生态系统;②模拟鲸类种群的竞争和未来管理目标;③阐明种群结构的时间和空间变化;④完善小须鲸种群管理程序。澳大利亚认为,《捕鲸公约》第8条的确允许当事国出售为科研目的所产生的鲸肉,但是日本依据JARPAⅡ项目产生的鲸肉数量以及鲸肉流入市场的销售情况,不得不让人怀疑日本的捕鲸活动是否是“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即使日本的捕鲸活动内容涉及了科学研究,但如果不是为科学的目的,那也不在《捕鲸公约》第8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国际法院认为,是否“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需要审查以下内容:致死性取样方法的决定;总样本量;样本大小;总样本量与实际捕获量的比较;方案的时间跨度;取得的科学成果和方案;以及与相关研究项目的合作程度。
关于致死性取样方法,国际法院认为,无论是JARPA,还是数年后的JARPAⅡ,日本对鲸鱼使用致死性取样方法的决定对实现其研究目标来说都是不合理的。因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在严谨的科学研究中已有大量可靠的非致死性取样方法可对日本宣称要达到的目标进行研究,包括卫星标记、活检取样和围网作业发现等更有效的方法,而且这些方法比致死性取样更高效,结果更可靠。但日本没有向国际法院提供对非致死性方法已经做了充分分析的有力证据。所以,国际法院判定,在JARPAⅡ项目中,采用致死性方法取样与该项目的目的之间并不存在合理性。
关于样本总量与实际捕捞量,日本的实际捕捞量与JARPAⅡ设计的样本数量是有很大差异的,但日本却并没有根据实际捕捞量对JARPAⅡ的样本设计做出适当调整。国际法院对日本在JARPA和JARPAⅡ阶段捕鲸的品种和数量进行了对比。
对于小须鲸,尽管JARPAⅡ计划每年捕杀850头小须鲸,上下浮动10%,但实际捕杀量每年都不一样。在2005/2006年度,日本捕杀853头小须鲸,符合设计目标。但随后则没有达到计划捕杀数量,大约每年捕杀450头,其中,2006/2007年度 和2007/2008年度分别为505头和551头,2010/2011年度和2012/2013年度分别为170头和103头。[20]
对于长须鲸和座头鲸,日本分别设置了50头的样本量,但这样的样本量对于实现如鲸鱼性成熟年龄和雌性鲸鱼怀孕率等研究内容来说是不充足的,且JARPAⅡ原来设计的最小数量是131头。[21]在一个两年期的可行性研究中,计划捕杀长须鲸和座头鲸分别为0头和10头。[22]在JARPA Ⅱ项目实施的前7年,总共捕杀长须鲸18头,其中第一年捕杀10头;在接下来的年度中,每年捕杀长须鲸的数量为0到3头,未捕杀座头鲸。[23](www.xing528.com)
对于JARPAⅡ的样本设计总量和实际捕获量,澳大利亚认为,JARPA和JARPAⅡ不管是在研究目标、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上都具有高度的重合性,两个阶段都几乎完全集中在对小须鲸的数据收集上,那么日方为何要大幅提升JARPAⅡ的致死性样本量?此外,如果JARPAⅡ项目需要所有这三个物种的致命取样信息才能构建多物种竞争模型或探索“磷虾剩余假说”,那么,仅仅依靠小须鲸的数据怎么能构建起这个多物种竞争模型?而且,日本实际捕杀量与JARPAⅡ设计的样本大小完全不同,所以,JARPAⅡ设计的多物种竞争模式的研究目标是“虚假的”。[24]日本辩称,小须鲸的实际捕捞量不会影响项目计划,因为数量较少的小须鲸仍然能够产生有用的信息,或者可以将研究的时间框架延长,或者是说这种不太准确的结果也是可以被接受的,该项目可以在更长的研究时间或更低的准确性水平下取得科学上有用的结果。国际法院认为,长须鲸和座头鲸的样本大小是小须鲸样本大小的论证基础,但日本对于长须鲸和座头鲸的样本数量的确定并非“精心确定”,JARPAⅡ中的总样本量经不起严格的科学考量,JARPAⅡ和JARPA这两个阶段在研究对象、研究目标以及使用的研究方法上有着相当大的相似性。
关于方案的时间跨度、取得的科学成果和方案以及与相关研究项目的合作程度。日本辩称,由于JARPAⅡ的主要目标如监控南大洋的生态系统需要持续的项目研究,所以,它是一个长期的没有具体终结日期的项目。对于小须鲸,是一个为期6年的计划,对于长须鲸和座头鲸,则是一个为期12年的计划。先有一个6年的“研究阶段”,该阶段结束后,“如果需要,可以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进行修正”。迄今为止,作为JARPAⅡ第一个6年研究阶段的研究成果,日本提交了2篇经过同行评议的论文、3篇科学研讨会的发言和8篇提交给科学委员会的论文。国际法院认为,2篇经过同行评议的论文仅集中于JARPAⅡ前2年收集到的9条小须鲸的数据研究上;其余8篇文章,6篇是关于JARPA Ⅱ的报道,1篇是JARPAⅡ的可行性评估,还有1篇讨论的是对蓝鲸的照片识别技术。[25]这样的科研成果相当有限。日本辩称,在科学委员会复审之前,对JARPAⅡ的成果进行评估是没有意义的。[26]此外,在与其他研究机构合作方面,日本只和日本极地研究中心有合作,而没有任何国际性质的合作。
综上,国际法院认为,虽然从整体上看,JARPAⅡ项目可定性为科学研究,但是,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JARPAⅡ的设计和执行对于实现其既定的研究目标是合理的,因此,日本为实施JARPAⅡ授权击杀、捕获和加工处理鲸鱼而发放的特别许可证并不属于《捕鲸公约》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目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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