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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鲸公约》条款解释 - 国际环境法例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院认为:第一,对《捕鲸公约》第8条的解释应符合整个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特别是在最后一段,各缔约方宣布已经“决定签订关于谋求适当地保护鲸类并能使捕鲸渔业有秩序地发展的公约”,还要考虑构成公约组成部分的《附表》以及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其他文书,包括审查科学研究项目的附件Y和附件P。并且还要将该条款放到《捕鲸公约》的上下文中进行解释。

《捕鲸公约》条款解释 - 国际环境法例解析

《捕鲸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尽管有本公约的规定,缔约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发给特别许可证。按本款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各缔约政府应将所有颁发的上述特别许可证迅速通知委员会。各缔约政府可在任何时期取消其颁发的上述特别许可证。”但该公约并没有对什么是“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进行解释。

日本认为,对该款的解释“必须与公约其他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相一致”,应采用宽泛的解释方法,根据第8条授予的“特别许可证”属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例外情况,为当事国政府提供了科学研究捕鲸的自由。[16]澳大利亚认为,该款只是《捕鲸公约》的一个有限的例外,应采用严格的解释方法,养护措施也适用于“科学目的”的捕鲸活动,否则会影响《捕鲸公约》目的与宗旨的实现。[17]新西兰同样认为适用严格的解释方法才能保证国际捕鲸管制制度的有效性。新西兰在其总结中指出:第8条的规定必须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考虑当事方后续的实践,以及经补充的解释方式所确认的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善意解释之。[18](www.xing528.com)

国际法院并未采纳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意见。国际法院认为:第一,对《捕鲸公约》第8条的解释应符合整个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特别是在最后一段,各缔约方宣布已经“决定签订关于谋求适当地保护鲸类并能使捕鲸渔业有秩序地发展的公约”,还要考虑构成公约组成部分的《附表》以及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其他文书,包括审查科学研究项目的附件Y和附件P。并且还要将该条款放到《捕鲸公约》的上下文中进行解释。第二,该款所规定的“为科学研究目的”的捕鲸,应当是增进人类对鲸类种群的认知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既然第8条第1款确认了当事国有“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颁发特别许可证的权利,那么这种特别许可证就不再受公约《附表》关于商业捕鲸禁令和捕鲸母船禁令的限制。但第8条“对鲸进行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是否“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并不能仅由当事国单方确认,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国际法院认为,可以将“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拆分成“科学研究”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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