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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际环境法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GATT第20条g款涉及两个实质性的问题:①识别与保护自然环境有关的措施。因此,专家组忽视了“已经接受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最有权威和最简洁的表述的基本的条约解释原则”。上诉机构引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并注意到,“解释的一般原则已达到了一般国际法和习惯法的地位”,因而是上诉机构根据DSU第3条第2款所适用的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的一部分。

针对国际环境法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

GATT第20条g款涉及两个实质性的问题:①识别与保护自然环境有关的措施。上诉机构认为争议的对象是基准建立规则,而不是《汽油规则》的全部规定。②该措施是否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WTO的司法实践认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美国海虾-海龟案上诉机构对第20条g款进行了发展的解释:“我们认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和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不是互相排斥的。现代生物科学告诉我们,活的生物尽管本质上能够再生产,是可再生的资源,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人类的活动确实能够使生物灭绝。活的生物同汽油、铁矿石和其他非生命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资源。第20条g款的‘可用竭资源’是50多年前起草的,条约解释者必须考虑目前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的关注情况,对其进行解释。乌拉圭回合没有修改第20条的同时,在WTO协议的前言规定,成员方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合法性,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前言的具体规定来看,我们认为第20条g款的‘自然资源’不是静态的概念,而是演进的内容,不仅包括非生物的石油矿产,而且包括活的生物。”[5]本案中,美国为了使主要城市的污染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而制定了不同的汽油基线标准。上诉机构认为新鲜的空气是可用竭的资源,美国的措施是符合第20条g款的。

由于第20条g款没有规定贸易政策如何保护自然资源,以及贸易政策必须如何同国内生产相联系,因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是否贸易限制措施与保护可枯竭的自然资源有任何联系,都符合第20条g款的要件,还是必须有特定的关联才正当。在加拿大影响未加工的鲱鱼和鲑鱼的措施争端中,专家组认为,第20条的若干款是一国所采取的措施对实现其目的所“必要的”(necessary)或“不可或缺”(essential)的,有些是实现其目标有关的(related to)措施。依第20条的前言看,g款所谓“有关保护自然资源”的贸易政策,必须是其主要目的(primarily aimed)在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上诉机构也注意到专家组看来是使用了原先在审查该措施与GATT第20条b款是否相符时所作的结论。因此,专家组忽视了“已经接受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最有权威和最简洁的表述的基本的条约解释原则”。上诉机构引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并注意到,“解释的一般原则已达到了一般国际法习惯法的地位”,因而是上诉机构根据DSU第3条第2款所适用的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的一部分。上诉机构认为这种方向“反映了一种识别方式,即对GATT条文的理解不能脱离国际公法”。[6]

在适用解释规则时,上诉机构注意到鉴于GATT第20条各款措辞不同,“看来这种假设是不合理的,即WTO成员方意图被评价的措施和要促进和实现的国家利益或政策之间有同样程度的联系或关系”。[7]同时,第20条的背景也表明尽管第20条g款“不可以被广义解释为搅乱了第3条第4款的目的与目标。第3条第4款的外延不能广泛到可以削弱第20条g款和它所体现的政策和利益”。上诉机构又提到,“尽管任何一方都未提及,但‘主要目的是’(primarily aimed at)并不是条约语言,不应被设计成一种简单的红蓝试纸,可以测试出某项措施确实在第20条g款的范围之内还是之外”。[8]

另外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措施是否与限制国内消耗具有有效的联系。被上诉方认为现在讨论的这一措施应该使国内现有的措施更加有效,对此,上诉机构表示不赞成。相反,上诉机构再次提到条约的习惯规则,将具体要求解释为“与限制国内产品和自然资源的消耗一起实施的措施,必须不仅仅对进口汽油,而且对国产汽油都实施了限制”,“该条款是对以保护可消耗的自然资源的产品和消费为名来实施限制所作出的公平的要求”。

上诉机构发现,“对国产不清洁汽油作出规定来限制对清洁空气的消耗与耗尽的同时也对进口汽油作了相应的限制”。问题并不是该措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某种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方面的可行措施实施产生效果要经历一段很长的过程。以后偶发的事件可以表明这种措施的法律特性并不合理”。[9]

发现被争议的措施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之后,上诉机构又审查了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要求。上诉机构注意到,对第20条序言的适用是根据以下原则:当第20条的例外被作为法律权利提起时,应合理地适用。

决定是否应用某种措施会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10]并不是简单地重申第3条的标准,因为解释必须使所有条款都有意义并有效。一个解释者不能任意采纳会使某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归于无效和多余的解释。

上诉机构接着又阐述了“国际贸易中武断的歧视、不合理的歧视和隐蔽的歧视,可以被理解为是相互关联的”。[11]上诉机构认为:“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和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是并列的概念。隐蔽性限制应该理解为包括了武断的或非公正的歧视,应该和第20条中的‘武断的或非公正的歧视’同样适用,基本目的是为了防止第20条的实体规则被滥用或非法适用[12]。”单纯根据某项措施已经公告,就不是“隐蔽性的限制”,这对于限制的国家过于宽容,解释的重点是“贸易限制”,而不是“隐蔽性”一词。从这些判例可见,如果一个成员根据第20条的例外为其采取的违法措施进行抗辩,除了要证明其采取的措施本身符合第20条列举的10种具体措施之一,还要证明措施的实施符合第20条的前言,即没有构成武断或不公平的歧视和国际贸易的隐蔽性限制,不仅在形式上要公平合理公开,而且实质上也不能对贸易产生限制。

上诉机构注意到美国可以采取不止一种行动,比如实施非歧视性的固定的基线标准,也可以与委内瑞拉或巴西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然而,美国考虑到规定的基线标准对国内生产商来说花费和负担太重,却忽视了这样的花费和负担对外国生产商的影响,因此造成的歧视是一定能够预见到的,绝不仅仅是疏忽了或不可避免的,上诉机构发现基线的要求与第20条的序言不符。

上诉审查机制的首次成功运用,不仅打消了发展中成员方的顾虑,而且堵住了发达成员方(特别是美国)惯用的拒绝专家小组报告的借口,从而进一步加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色彩,并将有助于防止任何技术性因素加剧WTO争端解决进程的政治化。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多次援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和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不仅表明世界性多边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连续一致性,而且显示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鲜明的规则取向。这标志着依法解决贸易争端的传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促进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非政治化的努力又有了新的支点

[1]GATT第20条规定,特殊情况下WTO成员的国内措施可以偏离GATT规定的原则,但必须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首先,它必须属于第20条列举的从(a)到(j)的10种情况之一;其次,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即不得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变相贸易限制。(www.xing528.com)

[2]刘力:“国民待遇原则与‘WTO第一案’”,载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222/2003/6820/20011106/598605.html.

[3]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4]韩国认为其所以要求销售商对进口牛肉和国产牛肉分类销售,是因为韩国不公平竞争法要求销售商披露产品的产地,以免消费者受到误导,符合第20条d款的规定。

[5]美国海虾-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WT/DS58/AB/R,第128~131段。

[6]Venezucla and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Paragraph17.

[7]Venezucla and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Paragraph18.

[8]Venezucla and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Paragraph19.

[9]Venezucla and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Paragraph21.

[10]美国海虾-海龟案上诉机构规定,判断措施是否构成了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必须考虑三个要素:一是措施的适用必须导致了歧视的结果,二是歧视的性质必须是武断的或不公正的,三是歧视必须是在相同条件的国家间发生。

[11]美国海虾-海龟案上诉机构认为:“一国如果依据第20条一般例外,采取了不符合WTO的义务的措施,在成员方间造成了歧视,如果歧视不是武断的或不公正的,就符合第20条的前言。因此,第20条的歧视同GATT其他条款的歧视意义不同。第1条和3条的非歧视待遇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的;而第20条的一般例外中,如果一国有正常的理由,而且是非武断的,可以对其他成员实施差别待遇。”

[12]Venezucla and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gasoline,Paragraph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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