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并非欧盟委员会第一次因空气质量问题把成员国告上欧洲法院。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盟通过了第一套空气质量标准,2008年又通过了《指令》。此后,欧盟曾相继将保加利亚(Commission v.Bulgaria) [11]和波兰告上欧洲法院。此外,在2018年,欧盟委员会首次把起诉目标对准经济较发达的几个欧盟创始国。欧盟方面认为,即便是经济发达的西欧国家,同样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改善空气质量以保护民众健康,这体现出欧盟改善空气质量的决心。
毫无疑问,欧洲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将受到民众欢迎,也进一步表明成员国将因“长期未能采取严肃行动”而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继欧盟委员会诉保加利亚案后,通过增加第二个案例(本案),诉讼旨在鼓励会员国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采取积极措施。Earth Client估计,在欧盟诉波兰的案件中可能导致对波兰一次性罚款超过5000万欧元,以及/或每日罚款30万欧元。[12](www.xing528.com)
《指令》于2008年5月21日通过,并于2008年6月11日生效。[13]与之前的立法相比,PM10的限值和遵守期限没有改变。因此,自2005年1月1日起,成员国有义务遵守PM10的限制。但是,一些成员国在对欧盟指令标准进行国内法转换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阻碍。[14]第22条允许将合规推迟到2011年6月11日,条件是在延长期内成员国将PM10限制保持在最大容许范围内。[15]尽管第22条规定了延长期限,但28个成员国中的23个成员国的PM10指数仍然超标。[16]如一个成员国超过时限,则必须制定合规的空气质量实施计划。[17]这是为了鼓励会员国采取迅速行动,而不是等到延长的最后期限(2011年6月11日)。成员国需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时间符合限制保持“尽可能短”。[18]成员国必须在其空气质量计划内列入“对情况的分析”,列出“导致空气质量超标因素的详情”和“改善空气质量的可能措施的详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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