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营者的跨界环境损害的归因问题

经营者的跨界环境损害的归因问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跨国公司活动常常具有高度危险性并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尽管东道国政府可能出于救助本国受害者和环境救济的目的承担对受害者的补偿救济责任,不可否认的是东道国本身也是受害者。追究投资国对跨国公司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投资国对跨国公司海外投资行为进行了许可并将其置于自己的监管之下。跨国公司损害行为的国家责任依据应该是基于国际合作基础的一种包容并济的责任形式:共同责任。

经营者的跨界环境损害的归因问题

美国联合碳化公司作为跨国公司能够通过有效地利用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给母国和东道国带来利益。近年来,跨国公司活动常常具有高度危险性并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基于跨国公司在国家领域外可能造成的损害,有必要明确投资国和东道国应该为其承担的责任。

在博帕尔毒气泄露案中,UCIL是印度政府引进的,也是印度政府批准建设、运营的,并且印度政府和民众持股49.1%,印度政府从UCIL的运营中直接受益。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印度政府对该项目既审批许可,又是受益者,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印度政府在处理博帕尔事件时,曾有一个非正式意见,即“不影响投资环境”。印度政府在博帕尔毒气泄露案中承担了补偿责任,包括:①印度政府从结算基金中购买集体医疗保险,以覆盖未来可能出现症状的10万人;②印度政府对结算资金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充。

尽管东道国政府可能出于救助本国受害者和环境救济的目的承担对受害者的补偿救济责任,不可否认的是东道国本身也是受害者。投资国作为跨国公司的母国,也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项目中获益,对跨国投资者也实施属人管辖权,负有监管职责,因此也应对跨国公司海外投资项目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跨国公司所在的母国同样也应承担“补偿”责任。这样才能在跨国公司本身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和补偿。(www.xing528.com)

追究投资国对跨国公司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投资国对跨国公司海外投资行为进行了许可并将其置于自己的监管之下。国家为跨国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看作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平衡”。在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一案,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都可以获利,那么也应该承担与此相关联的费用,包括发生事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跨国公司损害行为的国家责任依据应该是基于国际合作基础的一种包容并济的责任形式: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源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针对全球性问题,单纯靠一国政府动员其本国资源不能起到有效作用。全球性问题显然需要全球决策和全球的关心。这要求采取更为完善的监测系统、更严格的控制和更多的全球一致行动,需要一个新的全球性的责任机制,同时还需要各国之间的有效行动,切实承担起这个责任。[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